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单位L公司(化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L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该股东的石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公司内私设作坊,利用废机油和水按照比例再添加少量乳化剂搅拌后生产“脱模剂”,然后将“脱模剂”以每桶(每桶约170公斤)38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建始县某建材公司使用。截止2018年4月,该公司共计销售184桶“脱模剂”,总重约31.28吨。后经鉴定,废机油及加工产物“脱模剂”均属危险废物。

2020年7月23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石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违法所得已被没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单位L公司(化名)犯污染环境罪,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恩施市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非法炼制加工废旧机油,会产生大量重金属废渣、废水、废气,严重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环境,炼制1吨废机油产生的废水能污染100万吨地下水,生产的建筑用脱模剂,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那么,什么是“污染环境罪”呢?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表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与抢劫、盗窃等犯罪不同,它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却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关系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换言之,每个人都可以是一起污染环境案的受害人。

此案被告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因此,大家应自觉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能为了个人赚取薄利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

作者 | 林勇 肖君佳

供稿 | 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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