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建军节前夕,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意见》指出改进接收安置制度,放宽安置地限制。

放宽安置地限制后,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新规颁布执行与原先政策对比,具体放宽在哪里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的去向审定,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想安置地其他地方的,就需要满足易地安置的条件,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除了这几种情形,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也就是说,你安置地审定在哪,其退役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等相关优待,均以安置地的相关政策落实待遇。

通过新、旧政策对比,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放宽安置地限制后,主要变化有以下两点:

一是士兵服现役期间,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相比以往父母户口同时发生变更,有了放宽。

二是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相比以往,同样有了放宽。

随父母或配偶父母任何一方进行易地安置,选择更加灵活多样。

这样的好处,解决了什么问题呢?

举个例子。士官张三,其服役满12年后选择安排工作,在服役期间在驻地购买了住房,按照安置政策没有随房子易地安置的规定。

但在放宽安置地后,其可以将父亲、母亲、配偶、配偶父亲、配偶母亲等任何一方的户口,迁到购房驻地,即可以挂靠选择易地安置到购房所在地。

需要说明的是,新规《意见》并没有明确取消易地安置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的限制,故随配偶或配偶父母任何一方安置时,仍需要满足这项硬性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布的落实文件中,稍有变化。譬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在落实《意见》中提出:

结婚未满2年的,在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不占用政府安置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申请,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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