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爲,弘揚社會正氣、構建誠信社會,扭轉誠信缺失的惡風陋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山陽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決定將下列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懲戒,並督促執行。

納入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並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資質認定、徵信系統記錄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限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