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符雄助)原告陳某甲和文某系夫妻關係,其二人於2015年生一女陳某乙。2019年8月19日,陳某乙到住所對面的海口秀英區華府藍灣小區游泳池遊玩,不幸溺水身亡。事發當天,該小區游泳池處於公開開放狀態,游泳池蓄滿水,深水區與淺水區之間亦未設置隔離欄隔離,且未配備救生員。兩原告認爲,管理該小區游泳池的被告某物業公司未採取相關安全保障措施,是導致其女身亡的主要原因,故主張被告賠償532572.6元(死亡賠償金666980元、喪葬費38838元、交通費3000元、食宿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760818元中的70%)。

小區泳池

承辦法官在收到案件後,即向原、被告雙方瞭解情況。某物業公司稱,該小區的游泳池是不開放經營的,每次的長期蓄水僅是作爲游泳池的測試,且入口處安裝了門欄,因此並未安排工作人員在旁管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應當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義務。該案女童僅4歲,處於需要父母時刻看護的年紀。其同另一名10歲未成年人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前往住所對面的小區,離開了父母的視線。且女童系自行進入游泳池玩耍,而非受人誘導或者脅迫。父母對其未盡到監護義務,應對其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管理游泳池的某物業公司,在未區分兒童與成年人的游泳池中蓄水深度達1米左右,卻未立明確禁止標識、設置防護圍欄、安排工作人員管理,使案涉幼童能無礙地進入游泳池玩耍。某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蓄水游泳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女童的死亡後果承擔次要責任。

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上述法理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由某物業公司向兩原告支付賠償款15萬元。【責任編輯:張美兒】【內容審覈:關業慧】版權聲明:國際旅遊島商報全媒體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版權作品,歡迎轉發,但非經本報書面授權同意,嚴禁包括但不限於轉載或改編、引用等,違者必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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