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紙面服刑”案牽出新案:一“黑老大”剛入獄就減刑)

近日,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獨家系列報道了內蒙古殺人犯王韻虹被判處死緩後,通過違規保外就醫等方式“紙面服刑”,在獄外7年時間裏,旅遊、工作、結婚、生子,樣樣都沒有落下。同時,殺人罪犯莊永華、無期徒刑罪犯鄒慶等人,也和王韻虹一樣存在違法減刑和違規保外就醫情形。三人之所以“逍遙法外”,在於內蒙古監獄系統包括副監獄長王全仁、楊文智等在內的多名公職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等。

9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了殺人犯“紙面服刑”7年案查辦情況,包括監獄管理局、高級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醫院等26個單位的65名公職人員被處理。通報指出,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查辦王韻虹案時,深挖徹查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腐敗根源,相繼發現了罪犯鄒慶、莊永華、王寶寶、郝偉成等相關人員違規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線索,與該案併案查辦。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中提到的罪犯郝偉成,曾是長春“黑老大”,於2010年被吉林高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但公開裁判文書顯示,其早在2016年就獲三次減刑,共減刑3年1個月。

“黑老大”入獄半年即減刑

據兩份公開的呼和浩特中院刑事裁定書,罪犯郝偉成,曾用名郝樹春,綽號春哥,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初中文化,現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二監獄服刑。

據新華社報道,2010年9月,吉林中院公開審理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吉林長春“黑老大”郝偉成等30人涉黑案。

郝偉成案涉及衆多官員備受社會關注,其中包括吉林省公安廳原紀委副書記王子桐、長春市綠園區原副區長安然、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徐爲民、長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六隊原隊長杜佔華、長春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原局長廖春明等多名官員。

公訴機關指控,郝偉成自1990年以來,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非法控制、壟斷長春市78號線水果批發市場,聚斂錢財,並通過蒐集槍支,持槍械鬥、替人“擺事兒”等不法行徑造勢,初步形成了以郝偉成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公訴機關認爲:以郝偉成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長期有組織地大肆進行非法索債、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野蠻介入拆遷領域、非法暴力拆遷,通過行賄手段腐蝕政府官員和司法人員以尋求對其包庇和縱容、誣告陷害他人、非法控制、壟斷長春市鞋業批發行業、聚斂錢財、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2010年12月郝偉成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郝偉成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00萬元。

然而,罪犯郝偉成減刑裁定書顯示,上述吉林高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於2012年3月21日交付執行後,郝偉成便很快獲得數次減刑。

裁定書顯示,2012年10月、2015年2月、2016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中院共減去罪犯郝偉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的刑罰執行。刑滿日期爲2026年12月10日止。

獄內連續記功17次

據郝偉成2015年的減刑裁定書,執行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二監獄認爲,罪犯郝偉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計分考覈中,於2010年5月、8月、12月,2011年5月、9月、12月,2012年5月、11月,2013年2月、7月、10月,2014年3月連續記功12次,並被評爲2013年度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2013年度自治區級改造積極分子。

隨後,2016年11月,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又以罪犯郝偉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爲由,提出減刑建議書,並稱,在計分考覈中,郝偉成於2014年12月,2015年8月、9月,2016年3月、7月連續記功5次,並被評爲2015年度監獄級罪犯改造積極分子。

上述兩次減刑,郝偉成分別被裁定減刑11個月和一年。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稱,除查辦王韻虹案外,深挖徹查違法“減假暫”背後的腐敗根源,相繼發現了罪犯鄒慶、莊永華、王寶寶、郝偉成等相關人員違規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線索,與該案併案查辦。

澎湃新聞此前曾詳細報道了王韻虹、莊永華、鄒慶三人,因王全仁等五獄醫的翫忽職守、濫用職權,而獲得了違法保外就醫。同時,三人的減刑也存在違規情況。

如買兇殺人兇手王韻虹從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15年。王韻虹的減刑理由是,2006年8月,2008年8月、10月,2009年4月、7月、8月、9月,2010年5月累計記功8次及獲得三項實用新型專利,相關司法文書認定,王韻虹在監獄內的發明專利是違規購買的,而立功則通過行賄楊文智等取得。

持槍殺人案兇手莊永華從死緩直接減爲有期徒刑18年,並在隨後又兩次減刑。在專利局官網同樣可以查到莊永華的專利申請信息。

因信用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鄒慶,也在交付執行後,獲得內蒙古自治區法院的兩次減刑,先從無期徒刑減爲14年有期徒刑,隨後又減刑一年半。

林啓輝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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