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偷被失主駕車追趕致傷 出獄後反告失主並索賠20萬 合理嗎?

某天,浙江的張先生像往常一樣下樓上班,突然發現自己家的電動車不見了,在報警後便開車尋找,當張先生開到某個路口時,突然發現,孫先生騎着的正是自己家丟失的電動車。於是便加速追趕孫先生,隨後孫先生被抓,因盜竊罪入獄。原本以爲這起盜竊案隨着偷盜者孫先生的入獄畫上了句號,可張先生怎麼也想不到,一年多以後,偷盜者孫先生卻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原來,當初張先生加速追趕逼停了孫先生騎駛的摩托車,造成兩車受損、孫先生受傷,孫先生入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元。刑滿出獄的孫先生再次去醫院治療、修補牙齒後便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共計20萬餘元。那麼,小偷被失主駕車追趕致傷反告失主,失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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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領律師認爲:

第一,《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而張先生知曉對方是偷竊自己財產的嫌疑人,其加速行駛速度並逼停摩托車的目的是爲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義上的過錯,且兩車發生碰撞亦不屬於意外事件造成。

第二,張先生加速逼摩托車,是爲了逼停駕車逃離的孫先生,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制止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爲。所以,張先生的行爲應當認定爲正當防衛。張先生因爲正當防衛對孫先生造成的人身損害產生的糾紛應當認定爲健康權糾紛而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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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兩高一部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從當時張先生所處的情景看,如果要求張先生駕駛的車輛與犯罪嫌疑人孫先生駕駛的摩托車保持安全距離,又能進行正當防衛、制止犯罪行爲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即使孫先生受到人身損害,但張先生的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該對孫先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最後,冠領律師提醒大家:法律不僅懲戒違法犯罪,更爲公民制止違法犯罪的正當防衛行爲撐腰,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遭遇個人權益或公共利益被侵犯時,與不法侵害作鬥爭的自衛自救權利,如果遇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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