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是由满族所建立,为巩固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民族统治的需要,满人享有诸多特权,以刑罚和狱政为例,满族贵族就享有特殊优待政策。

在审判制度中,凡属满人案件,特别是满人贵族的诉讼,一般司法机关无权按正常法程序过问或作出判决。涉及满人与汉人的案件,一般司法机关,仅能审录口供,再交专门机关如盛京刑部、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步军统领衙门以及奉天府等机构进行审理。

满清政府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维护满族的特权地位,便于在司法审判中优待和偏袒满族,任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若确实是犯了重罪和死罪,必须要坐牢的,满族贵族也无需过于担心和害怕,他们犯罪,不仅只拘押在专门机关所附设的牢狱中,与汉人和其他民族的犯人分开关押,而且享有几种特殊待遇。

第一,满族犯罪可免除苦役,以鞭笞或枷号代之。清律规定:满族人犯罪,处以充军、流刑和徒刑的,可免除,而分别枷号。(枷号:将木枷套在犯人颈上,在枷上写明罪状,游行示众。)判一年徒刑的,枷号二十天,每等级递增五天。流徙二千里的,枷号五十天,每等递增五天。充军附近的,枷号七十天,充军边远地带的可递增到八十到九十天。枷号虽是一种苦辱囚徒的刑罚,但毕竟时间短,无需赴边陲地区,也无苦役。这无疑是宽待满人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

普通凡人的枷号

第二,对满族罪犯不得锁禁夹责。满族犯罪系狱不得使用镣铐,更不能严讯拷打,否则将受到严惩。如康熙九年下令:“凡官员将旗下人擅用夹责者降一级调用”,康熙十年又令:“文武官员(满族贵族官员居多)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

正在被责打的犯人

第三,宗室贵族重犯可以圈禁折罚,判处绞斩监候(犯人判处死刑,缓期处决的一种制度)者,准予减等缓决。清律规定:宗室贵族犯了笞杖轻罪,交纳钱粮即可免去杖。若犯枷号、徒刑、充军等重罪,只要仗责、圈禁就可以了。责打三十五板、圈禁三个月可折抵徒刑一到二年,责打四十板、圈禁二年半可折抵赴边远之地充军。

在圈禁中,犯人不戴枷锁,生活待遇优厚。如盛京收管的宗室人犯每人每日饮食费,春夏给银二钱,秋冬给银三钱,比值班官员和看守狱吏都要优越得多。有时犯人起居饮食稍不随意,还惹事闹监,狱吏也奈何他们不得。

押解t途中的普通人犯

更为严重的是,宗室贵族犯了死罪,判以绞死斩首得以监候者,在秋审(每年冬至前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朝审(每年霜降后审录重囚)中,几乎都可以减罪一等,降罪处理。这样,宗室人犯杀人也无死罪,即使判以死罪也可以逍遥法外。可见,宗室贵族享有的特权之大。

满族贵族享有的各种特殊权益,是清王朝民族统治特色在狱制上的体现。这种极不合理的刑罚和狱政制度,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是导致清王朝覆灭的众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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