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想的不是救人而是跑,你的良心不会痛吗?无视生命,无视责任,出了事故溜之大吉,不好意思,没门儿!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7日下午,李某家属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交警大队报案:9月6日下午,在洛宁县城郊乡庄上村三环板厂门口,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摔倒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取证

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因报警时间晚,现场已被破坏,仅事故现场南侧路面上遗留少量血迹,其它无任何痕迹。经走访附近群众,未发现目击证人。

随后,民警调取事故现场西侧二百米外的电子监控设备,通过比对排查,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有重大嫌疑。

经查询该车注册登记信息,车主为城郊乡吴村柴某。事故民警立即赶往柴某家中,得知嫌疑人正在陈吴街赶集,随即前往,成功将嫌疑人抓获并查扣涉案车辆。

最初,柴某表示对“9.6”交通逃逸事故毫不知情。随后,民警将柴某带至事故处理中队进行讯问。在证据面前,柴某终于承认自己于2020年9月6日下午16时许,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城郊乡三环木业门口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

法律后果

经鉴定:柴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部与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左侧接触;二轮电动车及李某倒地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后轮胎与李某肢体有挤压。经洛宁交警大队事故调查认定:柴某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9月9日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交洛宁县人民检察提请逮捕。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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