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對樓市再出手:二手房高價掛盤或被堵,新房預售條件將提高!

爲堅持和貫徹房住不炒基本定位,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九章108條。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明確完善房地產預售許可管理、完善房地產銷售價格備案制度、加強開發企業銷售行爲監管;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明確完善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機制,並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在房屋租賃方面要求加強租賃房屋管理,實行實名租賃、建立租賃租金監管制度等。

在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措施方面,爲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處罰力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辦法》在明確規定房產主管部門在市場監管過程中可採取約談、責令改正、暫停網籤措施的基礎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房地產市場各類主體的行政處罰措施。罰款十萬至五十萬不等。

兩萬多字的《徵求意見稿》裏,記者梳理了幾點大家比較關心的內容:

新房方面:預售條件提高了

預售條件提高: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層數,經市、區主管部門確認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等8項條例。

禁止內部認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出售商品房。

禁止捂盤銷售: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一次性公佈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並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禁止誇大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商品房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公示精裝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等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禁止價格違法行爲: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未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截留房源;捏造、散佈漲價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擡價格,引發市場恐慌;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或者未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等屬於價格違法行爲,嚴格禁止。

二手房方面:規範掛牌行爲

在完善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

1、強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將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地址、人員等信息進行備案,主管部門可對備案的分支機構信息進行抽檢核查。

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信息變更或者機構註銷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註銷手續。

3、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第三方交易平臺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標的,應當以自身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且在顯著位置公示各方對消費者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4、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掛牌行爲。委託人委託掛牌的房地產價格明顯超過該房地產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該房源。

同時,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

1、完善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對存量商品房項目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情況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提醒告誡;存在價格違法行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2、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市主管部門定期發佈全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信息,對於社會關注度較高、價格波動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3、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報送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存量商品房買賣、租賃掛牌和成交信息,並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完善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根據我市有關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的規定,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範行爲以及違法違規行爲,作爲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目錄,向社會公示並推送給市公共信用機構,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5、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多部門聯動機制。在明晰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基礎上,按照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原則,補充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銀行監管、互聯網管理以及稅務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形成監管合力。

租賃方面:人均租住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1、加強租賃房屋管理。一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並符合國家住房建設部門有關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控制標準;二是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2、實行實名租賃。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證明房屋來源的材料。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

3、實行租賃合同備案和租賃信息申報。《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廢止後,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以下簡稱歷史違建)建築面臨無法登記備案問題。爲此,《辦法》建立租賃合同備案和房屋租賃信息申報並行制度。屬於合法產權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租賃合同備案;無法按規定辦理備案的,實行租賃信息申報制度,解決歷史違建等房屋租賃的備案管理問題。

4、建立房屋租賃行業監管制度。一是在本市開展房屋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企業,經營範圍包括房屋租賃業務,並自領取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企業備案。自然人轉租房屋間數達到10間及以上的,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進行備案。二是規範租賃企業經營行爲,建立房屋租賃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禁止實施的違法經營行爲以及金融性行爲。

5、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市轄區內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監管賬戶設立與註冊資本、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應當明確資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額度、留存比例等內容。商業銀行不按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撥付資金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作爲不良行爲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租賃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銀行監管等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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