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樓市監管再出大招!建立二手房價格引導制度,定期公佈租房參考價

(來源:深圳司法局官網)

《徵求意見稿》重點如下:

存量商品房項目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情況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約談、書面報告、風險提示、暫停業務開展等給予提醒告誡。

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定期發佈深圳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信息。

建立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佈制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參考價格。

銀行監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以及租金消費貸等房屋租賃金融業務的監測、監管。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自然人轉租房屋間數達到10間及以上的,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進行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深圳市轄區內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

委託人委託掛牌的房地產價格明顯超過該房地產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該房源。

銷售商品住宅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打擊“捂盤惜售”,明確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十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一次性公佈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並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建立二手房價格引導制度

《徵求意見稿》修改的部分內容爲,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主要內容:

1、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年報制度。

2、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發佈制度。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及時發佈房地產各類從業主體信息、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信息和商品房買賣或者租賃供應、成交和監測相關信息。

3、完善房地產市場價格監管機制。存量商品房項目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情況的,深圳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相關房地產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房屋租賃企業採取約談、書面報告、風險提示、暫停業務開展等措施等方式給予提醒告誡;存在價格違法行爲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4、建立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制度。市主管部門定期發佈深圳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信息,對於社會關注度較高、價格波動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5、建立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佈制度。結合歷年深圳市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佈工作經驗,明確由市主管部門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參考價格。

6、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報送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存量商品房買賣、租賃掛牌和成交信息,並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7、銀行監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以及租金消費貸等房屋租賃金融業務的監測、監管,並依法對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中介機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實施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

增設“房屋租賃”專章

《徵求意見稿》結合建設部《住房租賃條例》(草案)以及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實際情況,本次修訂增加第四章“房屋租賃”,其中提到:

1、加強租賃房屋管理。一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並符合國家住房建設部門有關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控制標準;二是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爲居住空間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平方米。

2、建立房屋租賃行業監管制度。一是在深圳市開展房屋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企業,經營範圍包括房屋租賃業務,並自領取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企業備案。自然人轉租房屋間數達到10間及以上的,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進行備案。二是規範租賃企業經營行爲,建立房屋租賃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禁止實施的違法經營行爲以及金融性行爲。

3、建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深圳市轄區內商業銀行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監管賬戶設立與註冊資本、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應當明確資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額度、留存比例等內容。

完善地產中介管理

《徵求意見稿》還提到,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強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將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地址、人員等信息進行備案,主管部門可對備案的分支機構信息進行抽檢核查。另外,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掛牌行爲。委託人委託掛牌的房地產價格明顯超過該房地產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並對外發布該房源。

完善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結合國務院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管理以及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際,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完善房地產經紀人員行爲監管,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實施的行爲中增加“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採取暴力、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或者對當事人打擊報復”三種情形。

完善一手房管理制度

《徵求意見稿》指出,完善房地產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之前,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送給區主管部門。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的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的銷售價格進行指導。

完善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對外公示制度。明確銷售商品住宅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示範文本以及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商品房可能受到工業、建築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的,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以書面形式或者在網絡銷售平臺說明所銷售商品房的建築隔音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

明確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十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一次性公佈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並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