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成爲不折不扣的“第一殺手”,每年因爲交通事故傷亡的人數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劇,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聊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賠償事項。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爲。本罪成立在客觀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點:第一,行爲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等;第二,必須發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須“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以及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的活動中,即重大事故與行爲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存在因果關係。

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爲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但是也有一些既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也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當然,主觀上,行爲人應該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即並不是故意致人受傷,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但對於違章行爲,主觀具有故意心態。當然,如果行爲人主觀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那可能就會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等方面的犯罪,性質就不一樣了。

對交通肇事罪的刑罰處罰,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另外,以下幾個關鍵詞也需要強調一下:“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顯然,一般情況下,犯交通事故罪,駕駛證肯定是要被吊銷的,如果想要重新取得駕駛資格,就要等到滿一定的期限以後再按規定程序申辦。如果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那就沒有機會再次申領駕駛證了。

有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人會選擇私下協議解決,有人會報警處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事故沒有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較輕微的事故建議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但是如果沒有報案,那麼保險公司對於私下調解一般是不予賠償的;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建議立即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對於參加賠償的調解人員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並且要出具事故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不要輕易的挪動事故現場車輛,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如果通知了事故處理部門,也可以共同請求交通警察協助調解,並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並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和出現場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簽名,交付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上述條文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都有義務進行賠償。那麼除了上面的基本賠償項目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具體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那麼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上面所說的基本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另外,根據交通事故不同的情況,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也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猛於虎,希望大家爲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希望用理性的眼光和態度來處理事故,以便使事故得到完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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