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数谈职业女性的困境#很多职业女性,前脚生孩子,后脚位置就被人顶替,等到休完产假再回来上班,要么没有合适的岗位,要么就是换一个岗位从头再来。

职场中不乏孕期女性被无良公司压榨、欺辱。因此为了保住自己多年打拼来的位置,很多在职场有点起色的女性,甚至都不敢生孩子,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案例说法】

2012年姜女士28岁,在马上过试用期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最后经过内心的挣扎还是主动向领导如实报告,并称产假期间也能继续工作。但领导得知她怀孕后,表示要辞退她,并且只多给她开了2天的工资。

姜女士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当时此事在网络上也引起了不少的讨论。

法律判决:

1、某销售中心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姜某恢复劳动关系;2、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年2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个1500元,餐费230元及2012年3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浮动工资各482.79元,餐费73.99元;3、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年3月10日至4月5日、4月20日至4月28日、5月6日至9月12日期间待岗工资,共计7280.25元;2012年4月6日至4月19日和4月29日至5月5日期间病假工资,共计695.16元;4、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期间产假工资18300元;5、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产前检查及生产费用,共计5000元;6、某销售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2012年1月24日至2012年12月1日期间为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50.77元;7、驳回姜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普法时刻: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的福利待遇具体如下↓↓↓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动法针对女性孕期福利和上班强度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希望对看到本篇文章的孕妈妈能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华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果您觉的文章有帮助的话,记得点赞评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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