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數談職業女性的困境#很多職業女性,前腳生孩子,後腳位置就被人頂替,等到休完產假再回來上班,要麼沒有合適的崗位,要麼就是換一個崗位從頭再來。

職場中不乏孕期女性被無良公司壓榨、欺辱。因此爲了保住自己多年打拼來的位置,很多在職場有點起色的女性,甚至都不敢生孩子,這已經不是什麼祕密。

【案例說法】

2012年姜女士28歲,在馬上過試用期的時候發現自己懷孕了,最後經過內心的掙扎還是主動向領導如實報告,並稱產假期間也能繼續工作。但領導得知她懷孕後,表示要辭退她,並且只多給她開了2天的工資。

姜女士氣憤之下,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當時此事在網絡上也引起了不少的討論。

法律判決:

1、某銷售中心撤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與姜某恢復勞動關係;2、某銷售中心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2012年2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浮動工資個1500元,餐費230元及2012年3月1日至3月9日期間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及浮動工資各482.79元,餐費73.99元;3、某銷售中心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2012年3月10日至4月5日、4月20日至4月28日、5月6日至9月12日期間待崗工資,共計7280.25元;2012年4月6日至4月19日和4月29日至5月5日期間病假工資,共計695.16元;4、某銷售中心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期間產假工資18300元;5、某銷售中心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產前檢查及生產費用,共計5000元;6、某銷售中心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姜某2012年1月24日至2012年12月1日期間爲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8650.77元;7、駁回姜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普法時刻: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期的福利待遇具體如下↓↓↓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上海市女職工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2 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範圍

《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我們可以瞭解到勞動法針對女性孕期福利和上班強度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希望對看到本篇文章的孕媽媽能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華律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諮詢服務。如果您覺的文章有幫助的話,記得點贊評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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