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50支,用了200多人次,深圳一醫生對患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手術耗材,被判20個月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衆所周知,醫用一次性耗材不能重複使用,一旦使用不當,極易造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感染,甚至造成不可預知的嚴重後果!

然而,在利益驅使下,有些人卻鋌而走險,不顧病患身體健康,將一次性醫療耗材重複使用!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披露,近日,該院對一起涉及重複使用一次性手術專用耗材的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

在這起案件中,深圳某醫院兩名醫生,憑藉不足50支爲一次性手術專用耗材的冷凍消融針,爲該醫院的患者共212人次做手術,共收取了患者603支冷凍消融針的費用。

不到50支冷凍消融針,用了212人次

什麼是冷凍消融針?這是冷凍消融術中的一種耗材,冷凍消融術是一種應用冷凍消除靶組織的外科醫療技術。據網絡資料顯示,冷凍消融術相比以往的射頻消融術而言,患者因不用耐受高溫而減少疼痛。

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披露,該案的兩名被告中,被告人劉某良爲深圳流花醫院腫瘤科的主任、科室氬氦刀手術的主刀醫生。被告人何某兵爲有醫生資質的專業人員。

2010年5月19日,深圳流花醫院與廣州雅敦微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雅敦公司”)簽訂合作試行協議,該公司同意以租賃的形式爲深圳流花醫院腫瘤科引進低溫冷凍手術系統(氬氦刀手術使用設備),合作期爲三個月。

作爲廣州雅敦公司委派的氬氦刀手術技術指導,被告人何某兵到深圳流花醫院腫瘤科,指導時任科室主任的被告人劉某良等醫生手術。雙方合作期滿後未再續簽合同,廣州雅敦公司也撤回了自己的低溫冷凍手術系統。

何某兵從廣州雅敦公司辭職後,以掛靠山東省濟南市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深圳流花醫院續簽了合作協議。

爲賺取更多利潤,何某兵明知手術耗材冷凍消融針只能一次性使用,仍將手術使用過的冷凍消融針消毒重複使用並計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從何某兵簽訂合作協議至其離開深圳某醫院期間,其總計從廣州雅敦公司購買的冷凍消融針不足50支。但此期間,被告人何某兵、劉某良爲到該醫院的患者共212人次使用了冷凍消融針,收取患者費用的冷凍消融針數量爲603支,金額共計人民幣5994026元,其中有8人次通過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報銷,報銷的數量爲18條,報銷金額爲105710.4元。

據披露,本案涉及的冷凍消融針是一種一次性使用的醫用器材,在該器材的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2014年9月26日批准的醫療器械註冊登記表中均明確其爲一次性使用產品。

據南方都市報,在該器材的使用說明書內容的警告中,還寫明瞭該器材的再消毒效果未經驗證:“該設備再消毒以及再加工的效果沒有被驗證;消毒不足而導致的患者感染和血源性病原體疾病傳播等諸多風險增加;針杆隔熱性導致性能降低,由此導致患者栓塞和治療不足或過度風險增加”。

虛開發票,一支冷凍消融針價格近萬

據羅湖法院披露,爲了通過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的方式謀取患者及社保基金的錢財,何某需與深圳流花醫院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進行結算,醫院要求何某提供購貨發票。

何某從來沒開過發票,怎麼辦?於是何某聯繫了另外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虛開普通發票7張,發票銷售金額人民幣10萬元。又向該醫院提供了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某醫療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8張,發票銷售金額爲人民幣2309397.68元,經調查,該18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均爲假髮票。

據南方+,根據深圳市中院的二審裁定書,劉某良供述稱,“一次性冷凍消融針的進貨、出入庫都不經過醫院設備科,手術使用器材存放在醫院的CT室,只有我和何某兵有鑰匙負責管理。”

而何某兵在供述中提到,“重複使用的消融針有進行消毒,我把消融針拿去給原廣州雅敦公司員工王某進行消毒,消毒完以後,我們就在約定的地點拿。一次性冷凍消融針一根的價格爲9000多人民幣,重複使用一次,按一次性器材費用收費,因此重複使用可以從中牟利。”

原廣州雅敦公司員工王某在其證言中也提及,“2011年的時候,何某兵曾兩次找我幫他消毒冷凍消融針,兩次共10支左右,我跟他說冷凍消融針不能重複使用,他說是用來推廣做展示用的。”

不服一審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據羅湖法院披露,庭審時,何某兵稱自己不清楚涉案冷凍消融針爲一次性使用產品。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其作爲該領域專業人員,該辯解與事實不符,而且何某購買的冷凍消融針數量遠少於其使用數量,需通過虛開發票才能滿足報銷要求,這種行爲與其所稱不知曉爲一次性使用產品是相悖的。其行爲應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而被告人劉某良辯稱他對何某重複使用一次性手術耗材的情況不知情。法院認爲,劉某有對手術器材實行監管的職責,而且科室護士多人均向其反映被告人何某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的情況下,但劉某良仍然允許何某繼續重複使用冷凍消融針進行手術。所以,劉某良的行爲亦應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羅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兵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被告人劉某良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劉某良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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