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貴州“殺妻滅子案”本週將再審,此前當事人被指控與情人合謀殺人焚屍

2001年3月,貴州六盤水市發生一起“殺妻滅子案”。現場沒有屍體,警方通過對殘留的血跡進行DNA鑑定,發現這些血跡屬於李玉前的妻子謝初明。李玉前被認定爲殺人兇手,與他曾有情人關係的孟某紅被認定爲分屍拋屍的幫兇。

該案前後經過四次審判。2001年,一審李玉前被判死刑,當庭翻供,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隨後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貴州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六盤水中院”)重審。最終,貴州省高院於2004年10月12日做出終審判決:李玉前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孟某紅以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此後十多年,李玉前和家人一直四處伸冤。“一審後,李玉前的岳母也認爲兇手不是女婿,經常和我們到政法委上訪。”李玉前哥哥李玉山說。

2015年5月,律師王萬瓊介入該案,成爲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她認爲,的主要證據爲李玉前與孟某紅的口供,但二人口供矛盾重重,且與其他證人證言不相吻合,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存疑。

貴州省高院再審決定書及出庭通知書 圖據受訪者

近日,家人和律師收到了貴州省高院的再審開庭通知:李玉前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將於2020年9月24日開庭審理。“目前李玉前還有兩年多刑期,希望他能儘快出來。”李玉山說。

兄妹中唯一的大學生,成爲“重要嫌疑人”

9月15日,得知再審開庭的消息後,李玉山趕到弟弟李玉前正在服刑的貴州省第一監獄,將消息告訴了他。這一天等了將近20年,李玉山和家人都很激動,但是李玉前卻很平靜。

“可能是在裏面待太久了。”李玉山推測,李玉前進去的時候32歲,現在已經51歲了,刑期也只剩兩年多。

李玉前是他們五兄妹當中唯一的大學生,1994年從貴州民族學院畢業後,被分配到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鍊鐵廠。案發前,他是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同時還被領導評選做“跨世紀人才”重點培養。

李玉前妻子謝初明生活照

李玉山記得,2001年3月20日中午,李玉前給他打了一個電話,稱弟媳和侄兒不見了,第二天他一大早趕到六盤水市,幫忙找人。他們不僅把附近的樹林、橋洞找了個遍,還將家裏的東西翻了又翻,但是一無所獲。

其間,鍊鐵廠工人的議論引起了李玉前注意。廠裏很多人說,在20號晚上看到一個女的用背籮來回幾趟背東西到二號高爐去燒,好像還看到有一個娃娃的手。李玉前緊張起來,到六盤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報案,他認爲孟某紅是重要嫌疑人。

3月28日,案情發生重大轉變。李玉前被警方帶走,李玉山多方打聽得知,李玉前有重大嫌疑。李玉山不敢相信弟弟能做出這種事情,一個月後他在看守所見到李玉前,第一句話就問他:“是不是你乾的?”李玉前回復“不是”。

“既然不是,你爲什麼會認罪?”在李玉山追問下,李玉前說,自己受到刑訊逼供,從3月28日進去到4月4號,就沒睡過覺,自己說了什麼都不清楚。

被指控與情人合謀“殺妻滅子”並焚屍

李玉前和妻子謝初明是大學校友,屬於校園戀愛,1997年3月兩人結婚,隨後生了一個兒子。而李玉前和孟某紅曾經是情人關係。孟某紅的供述,從1995年至2000年期間,李玉前與孟某紅有多次性關係,孟某紅稱自己曾爲李玉前多次流產。

李玉前和妻子謝初明結婚證 圖據受訪者

李玉前和孟某紅的關係,李玉山是案發後才知道的。他後來多方打聽得知,案發時李玉前和孟某紅已經沒有來往了,而且關係幾乎水火不容。孟某紅曾多次到李玉前家裏和辦公室哭鬧,到派出所報警稱李玉前強姦她,還揚言“讓你家人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李玉山說,事發時弟弟李玉前和謝初明關係緩和了很多。有一次兩人回老家,當時李玉前腰上有一條傷口,謝初明經常給他擦藥。李玉山問怎麼受傷的,弟弟說工作時摔傷的,謝初明沒有說破,後來他才知道是孟某紅用刀砍傷的。

2001年3月28日,六盤水市公安局將李玉前和孟某紅羈押,孟某紅在3月29日供述謝初明母子被李玉前殺害並分屍,她幫助李玉前焚燬屍體。

一審判決書中,檢察院指控,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到家,見妻子謝初明對其不理睬,想到自2000年5月以來,妻子發現其與孟某紅的不正當關係,經常鬧得其心煩,又想到其前途等原因,頓起殺人惡念,用雙手將妻子掐死。在此過程中,兒子鬧了起來,因爲怕哭聲驚動鄰居,李玉前用牀上的枕巾捂住兒子的口鼻四五分鐘,鬆開手後兒子被捂死。

一審判決書顯示的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 圖據受訪者

判決書稱,爲掩蓋罪行,李玉前白天照常上班,並打電話給親友稱謝初明母子不見了。當晚天黑後,李玉前找到孟某紅,叫孟一同來到他家,並告訴孟他已經將謝初明母子殺死,要孟幫忙處理。隨後,由李玉前用其家中的菜刀,孟某紅協助,將謝初明母子的屍體分解爲若干塊,裝在四個編織袋內,並將部分屍塊裝於背籮內,由孟某紅背到鍊鐵二號高爐,丟棄於運料皮帶上傳送到高爐內焚燬,李玉前則打掃房間。孟某紅從高爐返回李玉前家,將剩餘的屍塊分三次轉運至鍊鐵女單身樓304室,又用背籮背到鍊鐵二號高爐連背籮丟棄在運料皮帶上傳送至高爐內焚燬。

一審判決書稱,李玉前原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殺害其妻兒的犯罪事實與所供述的殺人手段前後一致,且有被告人孟某紅供述稱李玉前告知其殺了謝初明母子,“二人供述能相互印證,不屬孤證” 圖據受訪者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某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在庭審中,李玉前當庭翻供。

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中院重審。

六盤水中院第二次一審判決書(左)及貴州省高院終審判決書(右) 圖據受訪者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律師:供述矛盾重重,無其他任何證據印證

此後,李玉前在獄中堅持申訴,他的家屬也一直四處喊冤。“一審後,李玉前的岳母也認爲兇手不是女婿,經常和我們到政法委上訪。”李玉山說。

多年來,李玉前家屬一直爲其伸冤

孟某紅服刑期滿後,李玉山試圖尋找過她,但是一直沒找到。據媒體報道,刑滿釋放之後,孟某紅曾經在社區裏找過工作,在路邊擺過小攤,後來到外地打工,杳無音信。

2015年5月,王萬瓊律師介入該案,通過會見、閱卷、現場走訪,她堅信這是一起冤假錯案,並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詳實的申訴意見書。

9月21日,王萬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是一起沒有屍體的特殊案件,原審判決中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事實,除了被告人矛盾重重的供述,無其他任何證據印證,且有證據證明李玉前無作案時間、無作案動機。

王萬瓊說,該案的主要證據爲李玉前與孟某紅的口供,二人口供不僅矛盾重重,而且與其他證人證言不相吻合,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存疑。“分屍用的什麼工具,具體什麼時間運輸的屍體,兩人供述都不一致。”

從王萬瓊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到這起案件的幾個疑雲:被害人謝初明死因不清;李玉前與孟某紅合謀時間、方式不清;分屍所用工具不清;拋屍所用工具來源不清;拋屍具體時間不清。

比如,原判認定李玉前的作案時間是2001年3月20日凌晨3時許。這一時間僅有李玉前的供述,再無其他任何證據,而李玉前有九次內容不一致的供述,其中前四份與後五份差異巨大。

“最後認定的唯一一件兇器是李玉前家中的菜刀,但該菜刀上卻沒有檢查出血跡。”王萬瓊說,此前委託北京雲智科鑑諮詢服務中心就公訴機關起訴證據中的血跡證據進行鑑定,分析認爲:該些血跡應爲謝初明生前開放性傷口的活動性出血,即謝初明極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但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還是後四次供述的掐死,不可能在生前造成這樣的大出血。

紅星新聞記者 潘俊文 藍婧

編輯 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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