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法人》全媒體記者 彭飛

“聯想副總裁常程跳槽小米是否違反競業協議”一事有了新進展。9月17日,聯想集團對外透露,經勞動仲裁庭指派的鑑定機構最終確認,原聯想手機中國區負責人常程於2017年7月24日簽署的《聯想限制性協議》爲其本人簽署。而此前不久,常程方面聲稱,聯想方面提供的用於筆跡鑑定的多份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均非其本人簽署。

9月21日,聯想再次向媒體回應稱,自2017年限制性協議簽署之日起,在常程離職前24個月內,聯想共計向常程支付了競業限制的股權對價500餘萬元。常程離職後,聯想亦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聯想已向仲裁庭要求常程返還股權激勵金額、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019年12月31日,聯想集團副總裁、手機業務負責人常程宣佈從聯想離職,聯想方面表示:“常程長期奮鬥在競爭激烈的手機一線,承受了巨大的業務壓力,家庭聚少離多,基於個人身體健康和希望更多精力照顧家庭的原因,常程近期提出離職。”

兩天後,2020年1月2日,小米創始人雷軍發佈微博宣稱,常程加入小米集團,擔任小米集團副總裁,負責手機產品規劃。

常程的此番跳槽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發熱議。雷軍發佈微博當天,聯想發言人表示,該公司與所有高管均簽有競業禁止條款,如確有違約,公司將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共同營造尊重契約精神的人才流動空間。而小米集團則回應稱:“沒有競業條款,競業補償沒拿。”

聯想最終選擇了對簿公堂。2020年6月,聯想集團向北京市海淀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目前本案尚處於審理階段,但外界已經嗅到了濃濃硝煙味。

針對案件最新進展,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勞動法業務部律師何東閩博士分析認爲,鑑定機構認定競業限制協議上簽名是常程本人所籤,該鑑定意見作爲證據,具有強大證明力。除非鑑定程序存在嚴重瑕疵,被常程一方推翻,或者常程一方提出其他強有力證據證明簽名非本人所籤,否則仲裁庭將採信雙方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

何東閩還表示,如果常程最終被認定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除了要退還聯想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支付違約金之外,仍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而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一般需要等到二審終審之後,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往往競業限制期也已所剩無幾,甚至已經超過了競業限制期限,喪失了執行意義。

競業禁止糾紛屬於勞動仲裁管轄的案件,相比於一般類型的案件,多了一道前置的仲裁程序。此類案件歷經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通常耗時在一年以上,多則兩年。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設定是以兩年爲限。這意味,等審完案件,競業禁止的期限已經所剩不多了,甚至已過了期限。此時,作爲被申請人的跳槽高管,往往已經在新單位履職已久了。

隨着知識經濟時代的全面到來,創新價值及知產保護越發受到關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技術祕密。何東閩表示,考慮到這個案件的社會影響力,裁判機關能否通過個案推動行爲保全制度在競業限制糾紛中的適用,從而爲面臨商業祕密被泄露的企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值得業界期待。

“如果司法機關支持在競業禁止類案件中實施行爲保全措施,意味着常程在保全期間,不得進入小米任職。”何東閩博士表示。

常程聲稱聯想根本不是小米的競爭對手。那麼,競爭格局會影響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嗎?何東閩表示,如果雙方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無論協議本身是否明確規定小米屬於聯想的競爭對手,對案件的影響都不大。原因在於,常程在聯想供職期間負責手機業務,而小米掌門人雷軍也在公開場合宣佈,常程在小米負責手機業務。無論常程負責的具體手機業務是否完全一致,都能證明兩家公司之間存在相同經營範圍,即存在競爭關係。

近日,聯想對外表示,對最後判決結果充滿樂觀,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的評判。該起備受行業關注的競業禁止案例,最終結果尚待法院判決,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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