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63岁的朱某,跟随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工地库管员已经好多年了,说白了就是给公司看管工地材料的。期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后来就不签了。工伤也未给朱某办理社保,达到退休年龄也未办理退休。

2019年11月8日,那一天正是每年的24节气中的“立冬”,北方人习惯在这一天吃饺子,朱某在公司看工地摸有回家,家人挂念,就让孩子端者热腾腾的饺子给他送过去。谁知道,当孩子到达工地时却没有见到朱某,找工地其他人问,说是昨晚11点多还见着,于是多人寻找,10时23分在工地的钢管堆旁边找到了朱某的尸体。才知道朱某已经去世。

在认定朱某是否工伤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朱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与公司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已经认为,朱某在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去世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经双方律师协议后达成意见为:1.公司先支付朱某家属10万元,朱某家属先埋葬朱某;2、朱某家属为朱某申请工伤,公司给予配合,3、如果人社部门认定朱某为工伤,工伤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如果朱某认定不了工伤,公司支付的10万元就是赔偿款,朱某家属不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评析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涉及相关项的赔偿及责任承担者的认定,但实际生活中有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他们因工作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待遇或者是领取退休金,即便是新农村社保也不能以此认定为是劳务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案情结果

2020年3月,朱某家属向xx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16日,人社局对朱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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