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牛某与刘某是生下楼邻居。2016年7月11日早上,刘某刚开了门,刘某就被牛某堵在门口,牛某称,兄弟遇到一点难事,想借你20万元钱用一个月,利息哥哥给你高息2.5分给你,怎么样?是否能帮哥哥一个忙?刘某认定牛某是一家大老板,不差这五万元,可能只是牛某一时不便而已。于是就用网络转账方式给牛某转了20万元。

一个月后,牛某没有还刘某20万元,还想再借。可是刘某已经拿不出来了。加之刘某妻子有病需要钱花,刘某要求牛某归还以前借的20万元。牛某没有,就这样拖下来了。到了2018年3月,刘某得知牛某的生意伙伴鲁某人欠牛某27万元钱,已经到期,但牛某就是不主张对方归还。牛某的理由是,鲁某是讲信用的人,如果有钱就一定给支付的。

2018年9月,刘某得知鲁某人新购桥车一辆,价值30多万元,于是刘某就对牛某讲了这件事。开始,牛某不信,直到2018年11月份的一天,牛某亲眼看到才相信这是真的。于是想起诉鲁某归还欠款27万元。但因鲁某的妻子是牛某妻子的姑妈,牛某妻子不同意起诉,这件事就耽误下来。刘某看到牛某是因为妻子的关系才不向法院主张债权了,就提议由他来起诉。牛某同意,于是,刘某就以鲁某为被告,牛某为第三人起诉,请求被告鲁某归还第三人欠原告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

那么,刘某起诉鲁某要求鲁某归还牛某欠款合法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评析

(一)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 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 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则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就是说,只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次债务人就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电话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电话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电话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x年x月x日......(写明(1)原告合法债权的来历,(2)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3)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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