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安徽警方破獲了一起特大製售僞劣化肥案,共抓獲了21名涉案人員和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現場扣押現金25餘萬元、查扣僞劣複合肥成品10噸、生產原料1642噸、車輛3臺,查封生產線2條。沉重的打擊了化肥市場的犯罪分子,有力的保障了農民的權益!

一條線索

揪出重大金額假劣農資案

4月5日,定遠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一條線索稱,在對定遠縣嚴橋鄉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化肥進行抽查時,發現該品牌化肥系僞劣產品。


根據此線索,定遠縣公安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立即擴大調查範圍,初步覈查發現定遠縣22個鄉鎮竟然有30餘農資門店代理銷售該系列僞劣化肥!由於涉案金額重大,涉案面廣,定遠縣公安局立即成立專案組,高度重視,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排查清楚。

蹲守三天

民警一舉搗毀兩處窩點

辦案民警在短時間內摸清了僞劣複合肥的購銷渠道,都來自同一個叫做張某明的老闆手中。之後民警對張某明的行蹤進行調查摸索,發現可能還有另外一個幕後老闆,名爲張某龍,曾在南京開辦過製售化肥的工廠,和張某明聯繫緊密。

在查明兩個人的犯罪事實後,民警與4月8日上午開展收網抓捕。在滁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等警種支持下,一舉搗毀了兩處生產假化肥窩點,將正在生產僞劣農資的21名涉案人員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某明、張某龍現場抓獲,現場扣押現金25餘萬元、查扣僞劣複合肥成品10噸、生產原料1642噸、車輛3臺,查封生產線2條。

犯罪嫌疑人張某龍、張某明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複合肥,涉案金額8000餘萬元,非法獲利100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偷工減料

複合肥中不含“鉀”

犯罪嫌疑人張某龍供述:在2016年南京的複合肥公司停產之後,便打起了生產劣質化肥主意。於是在滁州市全椒縣中租用有機肥廠房、購入原料進行生產、招募市場代理、發佈招聘信息等。

在這個過程中結識了張某明。張某明經營多年米廠,有很多收稻子的人脈資源,對於銷售化肥很有幫助。於是兩人達成口頭協議,張某明幫助張某龍銷售1噸複合肥,能夠得到100元提成。

國標45%的複合肥中氮磷鉀成分具體分爲氮15%、磷15%、鉀15%,按照國家規定生產的正規化肥每噸售價大約是2000元左右。但是由於氯化鉀的價格較高,爲了節約成本便沒有添加氯化鉀,生產成本則直接減少700元/噸!張某龍生產的劣質化肥包裝袋上還是標註的國家標準。


生產出成品化肥後,張某龍以每噸15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明,由張某明再對外進行銷售。由於張某龍生產的複合肥一噸低於市場價近500元,除了張某明外,張某龍迅速發展了劉某山等17名代理商,遍佈滁州、合肥、馬鞍山等地。

“雖然沒有氯化鉀會對植物的生長造成影響,但是由於種植問題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大家不會懷疑是化肥的問題”張某龍說道。

擴大市場

網上尋找多個倒閉品牌

爲了保證經銷商獨家經營,張某龍還在網上尋找已經倒閉的複合肥品牌,大量訂購包裝袋,對劣質複合肥進行分裝、銷售!

同時,他還經營起了“定製服務”,滿足代理商想要更進一步降低製作成本的要求,對複合肥的配方進行壓縮。截至案發,一共製作了49種“品牌”複合肥,賣給不同要求的經銷商,確保每個經銷商手中都有2-3個“獨家品牌”!


由於生產假化肥的利潤巨大,2020年2月,張某龍、張某明進一步擴大經營,購買了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一處廢舊化肥廠和設備,開始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BB肥。該廠房自2月27日開始投入生產,截至被查獲當天共生產了300噸BB肥。

目前,民警已經查詢到有50多家農資店銷售張某龍、張某明生產的假化肥!已經追回僞劣複合肥198噸、BB肥10噸。犯罪嫌疑人張某龍、張某明、劉某山等人已被定遠縣公安局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以提醒大家在購買肥料時,

1、不要貪便宜,太便宜的一定有詐;

2、要買信得過、經營多年的化肥店進行購買;

3、購買時一定要索要發票,這是我們保障權益最有效的證據。

來源:有機肥農化大全。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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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等經營者辯稱自用、代買等情形,如何認定其經營行爲》(農夫學法)

農業執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行政相對人對擺放在經營場所或倉儲場所內的種子、農藥、肥料等產品,辯稱是自用、代買、未銷售、待退貨等情形,給執法人員認定其經營行爲帶來困惑。爲此,農夫君整理司法判例觀點,供大家學習、參考。

建議:可以對現場情況以勘驗、拍照和詢問記錄等方式固定,同時限期當事人提供其主張“違法產品非屬自己所有、自用、主動召回等情形”的證據,並對證據涉及的相關人、物、時間、地點進行覈查。儘可能收集相關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的,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什麼是經營行爲?

經營行爲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活動。

定義出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經營行爲有兩個構成要素:一是行爲的內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二是行爲的目的是爲了營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是爲了賺取利潤。這兩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行爲人雖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務,但不是以營利爲目的的,構不成經營行爲。

法院裁判觀點:(7種類型)

1.[主動召回型]南寧市良慶區大塘鎮啓農種子店與南寧市農業委員會行政處罰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桂01行終259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上訴人啓農種子店銷售案涉種子的實際數量爲何,以及被上訴人南寧市農委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關於上訴人啓農種子店銷售案涉種子的實際數量爲何的問題。本院認爲,被上訴人南寧市農委於2016年3月23日對上訴人啓農種子店進行現場檢查查獲案涉種子17公斤,並經上訴人啓農種子店的經營者黃日碧確認銷售數量爲23公斤,有該委現場檢查時製作並經上訴人經營者黃日碧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和《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廣西瀚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貨物調撥單》及銷售單據等證據予以印證。上訴人啓農種子店主張農戶李某在執法檢查前已退回其購買的種子並退款,但在執法檢查時上訴人並未向被上訴人南寧市農委的執法人員進行說明或出示相關證據;上訴人主張在執法檢查後已將案涉種子退回廣西瀚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與上訴人存在業務往來關係,其出具的《貨物退貨單》等亦未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該證據系違法行爲發生後形成的證據材料,尚不足以否定執法檢查時上訴人認可的已經銷售的具體事實和實際數量。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南寧市農委作出的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訴人實際銷售涉案種子的數量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無不當。

2.【真實自用型】XX縣畜牧局向本院申請執行其執行裁定書

審理法院:光山縣人民法院,案號:(2017)豫1522行審字688號

申請執行人作出的X牧飼料罰決字[2017]第5號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行政相對人錯誤。XX縣張寨養殖專業合作社是獨立的法人(法定代表人爲葉保穩),處罰對象應爲XX縣張寨養殖專業合作社,而非自然人葉先鋒。申請執行人適用法律錯誤《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44條第1款第3項規定“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黴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此條是針對經營行爲,本案中光山縣張寨養殖專業合作社儲存飼料是爲了自用,並非用於經營。

3.【合作協議型】湖南科裕隆種業有限公司、平江縣農業局農業行政管理(農業):其他(農業)再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湘行再9號

二審法院觀點:如何界定“經營、推廣”行爲,按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種子示範是種子推廣一個環節,以“示範用種”銷售種子的,應當認定爲經營、推廣行爲。參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函,如果育種者提供的試驗示範用種是有償的,存在買賣關係,則屬於銷售行爲,應當遵守《種子法》關於種子銷售的規定。本案中,科裕隆公司作爲育種者,明知其所培育的“193S/R1129”雜交水稻種子是未經審定的種子,仍將其大面積推廣種植。雖然其主張是無償提供種子給他人進行合作種植,不屬於法律上禁止的經營、推廣行爲,不應處罰。但根據其與豐泰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所約定的種子銷售價格及種子款須在將來的稻穀收入中收回,可以看出其提供的種子是有償的。據此,平江縣農業局將科裕隆公司提供種子的行爲認定爲經營、推廣行爲並無不當。

再審法院觀點:根據科裕隆公司與豐泰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內容,雙方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爲實現“兩優1129”種子規模化種植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約定各自出資並按出資額比例計算盈虧,由科裕隆公司負責有償提供種子和無償提供種植技術及糧食的收購,由豐泰公司負責種子的種植等事宜。協議的約定以及後續的履約行爲不僅表明雙方有有償使用種子的意思表示和實際行爲,還包含了通過大面積種植收穫糧食以獲取經濟利益這一合同目的。故該行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界定的種子推廣、經營行爲。

4.【置於店內視爲經營型】黎遠珍與巫山縣農業委員會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渝02行終454號

上訴人提出該批次農藥系他人存放在其生活場所內,其未將該批次農藥擺放於門市貨架上,並未用於經營。且該批次農藥並未拆封,也未流入市場,其只是單純的購買,用於自己經營的種植園,其不構成經營劣質農藥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爲,上訴人在2015年6月12日,巫山農委執法人員對其進行調查詢問時,自述該批次農藥系從萬江處購進,萬江自己送貨到其門市,放在其門市經營,上訴人現提出的主張與其陳述相矛盾,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上訴人系具有農藥準運資格和經營資質的個體工商戶,該批次農藥放置於其經營場所內,應該是以銷售爲目的,巫山農委認定其經營劣質農藥,對其作出處罰決定並無不當。至於該批次農藥是否拆封,是否流入市場,並非是認定經營的必要條件。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5.【前後矛盾型】福州市晉安區怡仙園茶行、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閩01行終12號

對原告怡仙園茶行關於其被抽檢的茶葉未進行銷售不產生社會危害性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爲,該主張與原告怡仙園茶行的經營人陳鈴光於詢問筆錄中所作“售價爲160元/kg”的陳述相矛盾,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雖然上訴人主張其並未實際銷售該批次茶葉,但違禁食品是否實際售出並非認定行爲違法的構成要件,上訴人作爲茶葉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用於銷售的茶葉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此外,被上訴人已經針對茶葉未被實際銷售的情形在處罰上作了從輕處理,被訴處罰決定量罰適當,符合比例原則。

6.【辯稱自用型】崔建松、肅寧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檢疫行政管理(檢疫)二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冀09行終89號

上訴人主張上述產品沒有銷售,而是用於餵養自己養殖的狐狸和貉子,不屬於“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而本案所涉羊肉屍多達6432公斤,現場有大量編織袋用於包裝羊肉屍,上訴人崔建松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自己建有狐狸、貉子養殖場並自用涉案羊肉屍,且在《自願聲明》中自認“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動物產品”,故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認定上訴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動物產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7.【自用不符合常理型】陳潔潔、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審理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浙06行終255號

上訴人陳潔潔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涉案安全套、進口食品,系產品經營者。上訴人系嵊州市瑪琦護膚品店的經營者,經營場所位於嵊州市鹿山街道××、××號,涉案物品均存放於該經營場所內,且數量明顯超過日常自用消費需求。在被上訴人行政調查程序中,上訴人對於涉案物品用於銷售亦無異議。被上訴人系針對2017年7月20日現場檢查時發現的上訴人存在之銷售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處罰,上訴人有關其以消費者身份購入涉案物品不應受處罰、部分涉案物品用於個人及家庭消費不應被沒收等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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