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9月24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荊劍)今日,記者獲悉,曾稱霸於荊門城區及周邊地區十餘年的孫某紅涉黑團伙一案,於9月15日一審宣判。該案由京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得知判決結果,不少老百姓拍手稱快。

自1993年以來,被告人孫某紅開始在荊門混社會,先後將魯某俊、齊某聖等人收至手下效力,逐漸形成了以孫某紅爲組織者、領導者,魯某俊、齊某聖、杜某等人爲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形成後,一方面繼續招攬社會閒散人員擴充壯大組織實力;一方面大肆開設賭場、賭博、“放碼”獲取鉅額非法利益,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了荊門城區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組織爲樹立非法權威、獲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40起違法犯罪案件,其中刑事案件31起,涉嫌故意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開設賭場、賭博、妨害作證、妨害公務等多個罪名;有組織地實施了行政違法案件9起,涉及尋釁滋事、毆打他人、擾亂單位秩序、爲賭博提供條件等事由;持械作案15起,致3人重傷,12人輕傷,4人輕微傷,暴力程度高,社會危害大。

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稱霸於荊門城區及周邊地區十餘年,欺壓傷害羣衆,對羣衆形成心理強制;插手經濟糾紛,破壞公司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對荊門城區及周邊地區地下賭博形成重要影響;干擾正常執法司法活動,對社會治理及法治權威造成破壞。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準確,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判決被告人孫某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魯某俊、齊某聖等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一年七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對該組織違法所得、賭資予以追繳,對查封、扣押的涉案房產和車輛予以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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