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法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阶段

刑诉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

案件范围

不限

基本含义

(1)认罪:

① 不要求对指控罪名的认可

② 被追诉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个别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③ 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

④ 被追诉人表示认罪,但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认罚:

① 被追诉人表示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② 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

①“可以”从宽

②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程序上,适用简化程序

③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④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被害方异议

(1)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检察院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2)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①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②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变更

(1) 社会危险性评估:办案机关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2) 逮捕的变更:已经逮捕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社会调查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2)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 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3)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拟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①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未经社会调查,也可直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反悔认罪认罚

(1) 不起诉后反悔: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①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 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③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2) 起诉前反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反悔: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辩护人的权利

(一)阅卷权

1.阅卷批准: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

2.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3.移送情况告知: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4.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但是,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5.阅卷地点: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6.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7.可带助理:可以根据需要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8.检察院可派员在场: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9.复印免费:辩护人在检察院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

(二)会见、通信权

1.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需要事先经过法、检许可

2.会见三证:

律师会见需持三证:(1)律师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证明(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安排:

会见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4.限制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仅限于侦查阶段

5.核实证据: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6.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7.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②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注意: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

(三)调查取证权(广义)

.调查取证权(狭义)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①需要双许可。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申请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2)辩护律师申请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①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3)辩护人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①辩护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②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向公安调取

(四)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1.进入法院与检察官同等对待

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2.保障律师发言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3.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五)人身保障权

1.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注意:公安机关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1.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考点提示辩护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才不能管辖。如果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辩护人的义务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简单地说就是: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律师对于上述三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没有揭发检举的义务

2.上述三类犯罪还需要处于未既遂状态,即“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状态,对于“曾经”干过的坏事,律师没有揭发检举的义务

逮捕

逮捕的条件

1.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可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可以不捕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若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审查批准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听取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不批准逮捕:

(1)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2)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

1.报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建议报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逮捕的执行程序

1.必须持证: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拖延;这一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可将24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3.逮捕的变更:

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显时特告死)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1)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视情况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

(1)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①二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一次补侦: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

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

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属于典型不起诉制度(内容详见“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5.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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