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感情有时候很奇怪,特别是在婚姻之中。那么奇怪的点是什么呢?那就是在感情中,对心爱的人,总会选择自欺欺人。

比如你明明知道对方的坏,明明懂得对方不会改变,你却往往会一次又一次的欺骗自己,要求对方写下一份在维系感情上毫无用处的保证书!

保证书无法保证的婚姻案件(书写自然整理)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子归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用由被告(男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初期感情尚可。

但是2019年原告(女方)发现被告(男方)出轨,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婚外情,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

2019年10月份被告(男方)曾书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但是在2019年11月份原告(女方)再次发现被告(男方)出轨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

原告(女方)自2019年12月已回娘家居住至今。目前,婚生子刚刚两周岁,尚在哺乳期,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被告(男方)属于婚姻的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双方婚后置办和取得全部财产判归原告(女方)所有。

综上所述,现原告(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无法和好,且已经分居生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男方)辩称:

被告(男方)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不存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由,原、被告通过试管的方式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受孕的问题导致家庭经济支出较大,这也肯定了双方的感情牢固。

原告(女方)诉状所诉内容不实,双方在登记之前是经过认真的了解后,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结婚的,不存在短暂接触之说。

另外,原告(女方)称被告(男方)出轨也不是事实,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男方)确实遭到了歌厅服务员预破坏原、被告家庭因素的骚扰行为,此事原、被告均知情,而且为此原告(女方)回到娘家。

被告(男方)为了挽回家庭生活的稳定性,积极托人到原告娘家说情,原告(女方)对此表示了谅解,原告(女方)不仅要求被告(男方)做出不再出入娱乐场所及与其他异性接触的保证,还让被告(男方)将仅有的五万元积蓄交给原告(女方),以表示被告(男方)愿意与原告(女方)一起共同生活的决心。

因为被告(男方)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持反对意见,不同意分割财产,综上,被告(男方)请法院驳回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现随被告(女方)共同生活。

原告(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男方)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女方)出示被告(男方)与案外人照片,主张该组照片能证明被告(男方)与案外人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男方)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陈述照片中女子系某歌厅服务员,该服务员出于破坏原、被告家庭的目的,故意用网络@原告母亲,为此被告(男方)已向原告(女方)作出保证,矛盾已经化解,不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庭审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被告(男方)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陈述,被告向其借款56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至今未还。被告(男方)主张该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女方)质证意见为,不予认可,对该款项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庭审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入卷为证。

本院认为: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经法院调解未果,原告(女方)仍坚持离婚。依据原告(女方)出示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根据证据证明力规则,本院对原告(女方)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和谁共同生活的事宜,婚生子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现跟随被告(男方)共同生活,被告(男方)庭审未明确相关意见,本院对该事宜暂不予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另行主张。

对于原告(女方)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在证据充足后,依法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情感解读:

在这个离婚案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丈夫的保证书。女方为了婚姻的完整、家庭的幸福、孩子的成长,可谓含着委屈选择了原谅。

其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她在要求丈夫写保证书的同时,还把丈夫的钱拿去保存了。这一点说明了一点,这次的原谅并不是真心原谅,对她的丈夫依旧保持怀疑。

最终,保证书也没能保证她想要的结果。

不得不说,案件中的妻子,因为孩子年幼等问题,而且已然结婚,所以不得不选择妥协,哪怕甚至自己都不相信妥协能够换来改变。

但若他们还没有结婚,还没有孩子呢?

这时候的对待感情,还需要妥协吗?对此,应该无需妥协才对,要明白在感情中,自欺欺人是一件最可悲、也是最无用的事情。

当然,有一个歧义一定要解释清楚。不妥协不等于不原谅,而妥协和原谅的界限在于对方犯错之后的所作所为,重点在于对方是否是真心悔改,而自己的本心是否已然接受这个伤口,并且使这个伤口愈合。

记住,勉强换不来幸福,自欺欺人更得不到你想要的结果,如果对方做错之后也没能做出可以治愈你伤口的事情,那对方又对你还能保留多少情感,多少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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