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份征求意见稿,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感受。对于消费者,增加了知情权,属于重大利好;对于生产厂家和品牌方,监管进一步收紧,“概念性”成分将无所遁形,增加了营销难度,属于利空。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完整解读,市场上的文章已经有很多,甄垚把消费者最感兴趣的变化列出来,给各位小伙伴参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如下:

成分标注的变化

目前化妆品“成分”的标注:要求在产品可视面全成分标注,添加量大于1%的成分,按照添加量从大到小排序,低于1%的成分,可以任意排序。

在这个规定出台前,不需要标注全成分,化妆品添加了什么,全凭商家“一把口”,各种概念炒作,上天、入地、下海,无奇不有。这个规定出台后,成分党崛起,商家再也不能像原来一样没有任何根据“胡吹”。

但新的对策马上出现,“概念性”成分应运而生。为了让成分表看起来“天然、植物、有机”,迎合消费者对植物提取物的盲目崇拜,生产100公斤原料,只添加几毫升甚至几滴看起来高大上的植物提取物,没有任何护肤效果,但成分表看起来好看,可以炒作各种概念,有利于营销。那些动辄含有几十上百种植物提取物的产品,很多都是概念性添加。

本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成分标注,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文: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实施,化妆品成分表标注要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添加量低于0.1%的成分,要单独以“其他微量成分”标注,可以不按照降序列出,任意排序。删掉了所谓的1%分割线,让很多“概念性”添加成分露出原形,有利于抑制空泛的概念炒作,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条规定,是对近年来“概念性”添加成分泛滥的反制,有利于规范市场,避免消费者被一些“空泛”概念误导。但是,这条在业内也引起了争议,因为很多添加量低于0.1%的成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大家熟知的胜肽类成分,含量都在千分之几,添加到配方中,只需要几十个PPM(百万分比浓度),就可以发挥很好的效果。如果按照“干重”排序,肯定属于“其他微量成分”,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性成分。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一些微量元素、植物提取物、杀菌剂、防腐剂、香精等,很多按照干重计算,添加量会低于0.1%,被划入“其他微量成分”,容易被消费者误解,认为没有任何作用。

这条规定,还有可能助长“成分党”进一步泛滥,让消费者对一款产品效果的判断,只注重成分添加浓度,忽略化妆品配方是一个复杂体系,成分之间的复配关系,对最终效果影响更大。有些成分,并不是添加量越多越好。

但消费者也很无奈,“成分党”崛起,也是被商家逼出来的;商家想出了“概念性”添加应对,监管层站在消费者一方,对“概念性”成分说不。消费者和商家这种缠斗,还将继续下去。

在法规层面,国内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比欧美和日韩严格(在执行方面又有点松懈)。但管理过于严格,并不利于行业发展,阻碍创新。

关于“禁用语”

最近几年,各种医美化妆品、医用化妆品、医学护肤品、医美面膜、械字号面膜、中药化妆品等等和“医药”相关的概念大行其道。国家药监局多次发文警示商家和消费者,这些都是伪概念,这样宣传是违法行为,但效果不明显。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禁止标注或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

(五)通过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进行明示或暗示,误导消费者易于将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混淆的;

(六)利用图案、谐音、字体颜色大小等形式暗示产品医疗作用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的;

进一步明确,任何以医学、中药等为宣传口号,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都是违法的。如果产品外包装上有任何“医用、医美、中药”等字眼,肯定属于三无产品,慎用。

使用期限标注

对于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明确了标注方法。最大的变化是:原来只需要在外包装盒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即可,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如果消费者把外盒包装扔掉的话,就很有可能出现用着用着就忘了保质期的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标注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可以防止上述情况发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方式有3种: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标识规则同生产日期,也可按四位数年份和二位数月份的顺序排列标识。生产批号标识规则可由生产企业自行规定。生产批号不包含生产日期信息的,企业应当制定统一的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的关联规则备查;

(三)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电子标签

本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包装容器上标注:(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共7项内容。

但很多化妆品的容器上没有那么大面积,无法标注这些内容。可以以电子标签的形式标注。“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只要通过手机等智能设备,扫描电子标签,就可以知道上述7项内容,外包盒子丢掉也没有关系。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监管层和化妆品商家还有一个博弈过程,最终内容可能会和目前文本有些差异。真正实施,最快都要明年。通常还会有半年到一年的过度期。对化妆品行业真正产生影响,估计要一年半后。

综上,本次“征求意见稿”管理进一步收集,对消费者总体是好事,监管层在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对化妆品商家,会有一些麻烦,包材库存量大的会有压力,部分产品配方可能需要调整,增加了不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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