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无业,住丹凤县**镇**村**号。2009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2018年夏季与**镇**社区宋某甲谈恋爱分手后,宋某甲于2019年秋季与**镇**社区居民李某某结婚。被告人邢某某为此心怀不满,多次给李某某、宋某甲打电话、发信息进行威胁恐吓,并将自己摩托车在宋某甲父母家楼下烧毁,持刀追砍宋某甲父亲宋某乙。2020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携带刀具在**镇**社区**期**楼李某某家楼下等候李某某、宋某甲出现后持刀对李某某进行追砍,李某某因害怕躲进自己停在楼下的汽车内,邢某某持刀将汽车前挡风玻璃砍坏,后驾摩托车驶离现场。李某某下车后,其父母也先后到场,被告人邢某某再次驾摩托车至现场,持刀与李某某进行厮打,将李某某面部砍伤。经丹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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