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切實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個人信息使用,紹興網安持續開展“淨網”專項行動,提升網絡安全執法檢查力度,加大對互聯網移動應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等網絡亂象的治理,壓緊壓實網絡運營者主體責任,有力維護羣衆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今年以來,全市網安部門督促屬地應用商店下架違規移動應用152款,依法查處違法移動應用21款,對存在超範圍採集個人信息、不告知不明示個人信息採集規則等違法行爲的相關運營企業,依法予以行政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01、移動互聯網應用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2020年6月,柯橋網安大隊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柯橋某商務公司使用的一款產品介紹銷售APP存在運行時沒有隱私政策、以捆綁等非正當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刪除個人信息及註銷用戶賬號功能等違法現象,屬於未按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違法行爲。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柯橋區公安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

02、移動互聯網應用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

越城區網安大隊近期網上巡查發現,紹興路德行汽車有限公司運營的“路虎紹興”APP疑似超範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經調查分析,發現“路虎紹興”APP存在收集信息與其提供服務無關的現象,且該APP明示的用戶隱私協議範圍不完整,多處存在以偏概全的現象。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紹興路德行汽車有限公司警告行政處罰,並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超範圍採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

03、移動互聯網應用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地、方式和範圍

2020年7月,嵊州網安在檢查某有限公司開發使用的一款產品介紹銷售APP中未逐一列出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等,屬於未按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違法行爲。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嵊州市公安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處罰。

04、移動互聯網應用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2020年8月,諸暨市網安大隊在檢查中發現,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的一款名爲“智慧越國”APP,在初次運行時,未提供隱私策略,也未提供隱私入口;在未徵得用戶同意前就使用“讀取手機狀態和身份”、“允許讀取電話號碼”權限。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規定,對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作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2020年7月,上虞網安在對全區APP檢查時發現,上虞某網絡租車公司App 在對採集用戶信息時未徵得用戶同意前收集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上虞區公安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警告處罰並責令其七日內改正。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