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非常多,造成纠纷的一项因素便是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在《条例》当中,对于网络信息资源在实际传递当中产生的临时复制情况,是否为传统意义当中的复制,有没有产生侵权等行为,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此外,图书馆针对自身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在法律层面,能不能将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依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产生,对图书馆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不但可以对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进行满足,还能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著作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这一定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问题。知识产权的确立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数字图书馆在对自己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只是对法律进行被动的接受,需要积极参与到相关法律的制定当中,以便实现相关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性,能够切实推动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因此,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以便对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进行明确,促进其合理的对范围进行应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进行建设和完善[4]。

当前对于传播技术以及复制技术的应用十分普及,作品的形式十分多样化,也越来越像国家化迈进。

与传统形式的图书馆进行比较,数字图书馆在发展的过程中具备的优势会更多一些,更符合现代人的需求,但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加复杂。如果只依靠某个图书馆,并不能对作品的应用有全面系统地了解,对其的掌握和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从图书馆的角度进行分析,与每一位制作人进行著作权许可的谈判并不现实,不但会消耗大量的精力还会支出一些资金成本。

所以,需要对数字图书馆联盟进行建设,这样可使多个数字图书馆进行联合;其二,需要对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建立,对著作权人对外发放著作权许可、著作权人分配等工作进行制定。这样,可由数字图书馆联盟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作品的应用问题实施相应的谈判,可使翻个图书馆以及单个著作者进行许可谈判的成本进行有效降低,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图书馆发生侵权的可能性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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