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針對數字圖書館的發展,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非常多,造成糾紛的一項因素便是法律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例如,在《條例》當中,對於網絡信息資源在實際傳遞當中產生的臨時複製情況,是否爲傳統意義當中的複製,有沒有產生侵權等行爲,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此外,圖書館針對自身公益性職能的履行,在法律層面,能不能將其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擴大,依然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規定。由於這些問題的產生,對圖書館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爲了進一步推動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需要對相關的法律進行完善,不但可以對數字圖書館的服務進行滿足,還能使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並著作者的權益進行了保護,這一定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項問題。知識產權的確立和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着直接的影響關係,數字圖書館在對自己進行發展的過程中,不應該只是對法律進行被動的接受,需要積極參與到相關法律的制定當中,以便實現相關法律的制定更加合理性,能夠切實推動數字圖書館的發展。

當前,一些發達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立法給予了高度的重視,並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因此,我國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鑑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以便對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質進行明確,促進其合理的對範圍進行應用,對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體進行建設和完善[4]。

當前對於傳播技術以及複製技術的應用十分普及,作品的形式十分多樣化,也越來越像國家化邁進。

與傳統形式的圖書館進行比較,數字圖書館在發展的過程中具備的優勢會更多一些,更符合現代人的需求,但是數字圖書館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更加複雜。如果只依靠某個圖書館,並不能對作品的應用有全面系統地瞭解,對其的掌握和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困難。並且,從圖書館的角度進行分析,與每一位製作人進行著作權許可的談判並不現實,不但會消耗大量的精力還會支出一些資金成本。

所以,需要對數字圖書館聯盟進行建設,這樣可使多個數字圖書館進行聯合;其二,需要對著作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建立,對著作權人對外發放著作權許可、著作權人分配等工作進行制定。這樣,可由數字圖書館聯盟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針對作品的應用問題實施相應的談判,可使翻個圖書館以及單個著作者進行許可談判的成本進行有效降低,並在某種程度上,使得圖書館發生侵權的可能性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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