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的意义

按照微笑曲线理论,产业链的左端是研发、技术、专利,右端是品牌、营销、售后服务,中段是加工制造、组装,左右两端附加值、利润率要远大于中段环节。而维修属于服务范畴,居于微笑曲线的右端。

发展维修业务,企业无须再投资就可利用现有生产资源和技术条件开展工作。

●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争取更多订单

●保护自身核心技术,促进生产工艺改进,增强产品竞争力

●以维修带动产业链条延长,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海关对维修的监管

维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01

作为本企业或本集团产品售后服务

如日本某著名企业将其中国大陆100多家企业产品,实行集中维修。

02

提供第三方维修服务

维修企业对非自产产品进行专业维修,典型代表是飞机维修。

而按照维修商品流向划分,可以分为出境维修和进境维修。

目前海关对维修业务监管,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领域和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保税维修

(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保税维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保税维修

(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

货物维修(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

船舶维修

飞机维修

同特殊区域之外的货物维修相比,综合保税区内的全球维修(及保税维修)审批流程简单、难度小,不需要企业缴纳保证金,查验率较低,维修用设备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占有较大优势。

特殊区域维修的发展脉络

为适应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区)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先后设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多种类型,国家正将上述不同类型特殊区域统一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在特殊区域不同发展时期或类型内,区内维修业务也经历多个阶段:国产出口货物售后维修、区内企业内销产品返区维修、境内外维修、保税维修、全球维修五个主要模式和形态,总体上呈现出部委间监管共识渐渐凝聚、维修商品渠道及范围慢慢放开、监管制度不断推陈出新和迭代升级的态势。

01

外销货物售后维修

从2007年开始,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随后,保税港区可对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进行售后维修。

02

内销产品返区维修

2012年年底,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个别企业,开展对内销产品运回区内进行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试点。2014年试点工作扩大,辐射特殊区域及企业更广。

03

境内外维修

2014年年底,全国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维修项目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区内企业可以对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来自境内外的待修理货物进行维修。

04

保税维修

2015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9号公告,在全国特殊区域内全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并将内销产品返区维修适用商品范围由区内企业自产,扩大为包含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在境内销售的产品。2018年年底,海关总署第203号公告对特殊区域之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维修进行规定。

在上述四个阶段里,国家相关部委态度较为审慎,本着维修项目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环境风险可控”原则,一般以个案审批方式同意维修项目开展。

05

全球维修

2020年5月,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第16号公告,就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端产品全球维修进行详细规定,将允许维修的产品制定详细目录,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监管方案,公告的实操性强,便利了实践作业。

目前,我国特殊区域内的维修业务主要集中在航空、船舶、电子产品、机电产品等领域,其中上海的航空、船舶发动机、机电产品维修,天津及厦门的航空领域维修,珠海的航空维修,苏州的机电产品维修,在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发展较好,已形成配套发展、产业链完整的维修产业。

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

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

根据规定,维修过程涉及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坏件及旧件(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边角料(维修用料件产生的边角料)。

确认项目是否可以开展全球维修

区内企业首先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其次,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在2020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号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内,该目录共包含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

若待维修产品不在目录内,但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产业,建议企业咨询当地商务部门,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维修方案

区内维修企业应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达标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储、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全程跟踪;与海关联网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交换;能对前述待维修货物、坏旧件等五类产品进行专门管理。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商务、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研讨、确定维修项目,制定包含企业已具备上述条件、各部门监管举措、明确坏件旧件及边角料处置期限、维修终止情形的维修监管方案。

海关建立保税维修电子账册

企业申请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开设电子账册,账册用途为“保税维修”。对于同时承接境内区外、境外维修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待维修货物来源分别设立两个电子账册;也可以设立一个电子账册,但要实现对来自境内区外、境外货物的区分管理。

待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入区

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区内或区外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海关对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区内来料加工、区内进料加工、保税间货物等),办理入区手续。

上述货物入区后应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要求开展检测、维修业务。

已维修货物出区

维修完毕后,货物必须按照来源复运返回,具体情况如下: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区内或区外企业申报报关单的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且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编号栏目按照已维修货物的HS编码填报,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海关以保税维修业务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税款。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外的,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坏旧件、维修边角料处置

监管方案中对坏旧件、维修边角料会有处置期限及要求,企业若不遵照执行会被终止开展维修业务资格。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坏件、旧件、边角料,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参照2014年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第33号公告进行销毁处置;如果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分为非限制进口、限制进口、禁止进口三大类),还应取得管委会及市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境内区外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坏旧件、边角料,按照监管方案列明要求进行处置。

部分工序发包

个别产品会因工艺复杂,单个企业无法承担全部工序维修,以飞机维修为例,有时需要根据情况将发动机、起落架、电脑等发包至其他公司维修。

区内维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双方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转入企业需要符合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条件,不得将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经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坏旧件、边角料应随同一并运回。对于进境维修产生的坏旧件、边角料确实无法运回的,应复运出境或销毁,不得内销。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的,转出企业在完成所有维修工序出区时,以包含转入企业在内的、全部的修理费及保税料件费为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延伸阅读

01

对已经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的维修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继续开展。

02

维修、翻新、再制造的定义,可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03

执法依据拓展阅读推荐如下: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实施,2018年修订)

原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原国家质检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公布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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