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的意義

按照微笑曲線理論,產業鏈的左端是研發、技術、專利,右端是品牌、營銷、售後服務,中段是加工製造、組裝,左右兩端附加值、利潤率要遠大於中段環節。而維修屬於服務範疇,居於微笑曲線的右端。

發展維修業務,企業無須再投資就可利用現有生產資源和技術條件開展工作。

●能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爭取更多訂單

●保護自身核心技術,促進生產工藝改進,增強產品競爭力

●以維修帶動產業鏈條延長,推動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

海關對維修的監管

維修大致可以分爲兩類:

01

作爲本企業或本集團產品售後服務

如日本某著名企業將其中國大陸100多家企業產品,實行集中維修。

02

提供第三方維修服務

維修企業對非自產產品進行專業維修,典型代表是飛機維修。

而按照維修商品流向劃分,可以分爲出境維修和進境維修。

目前海關對維修業務監管,大致可以分爲如下領域和模式: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保稅維修

(監管方式爲修理物品、保稅維修)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保稅維修

(監管方式爲保稅維修)

貨物維修(監管方式爲修理物品)

船舶維修

飛機維修

同特殊區域之外的貨物維修相比,綜合保稅區內的全球維修(及保稅維修)審批流程簡單、難度小,不需要企業繳納保證金,查驗率較低,維修用設備享受免稅政策,因此佔有較大優勢。

特殊區域維修的發展脈絡

爲適應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需要,我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借鑑國際自由貿易港(區)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經驗,先後設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多種類型,國家正將上述不同類型特殊區域統一整合爲綜合保稅區。

在特殊區域不同發展時期或類型內,區內維修業務也經歷多個階段:國產出口貨物售後維修、區內企業內銷產品返區維修、境內外維修、保稅維修、全球維修五個主要模式和形態,總體上呈現出部委間監管共識漸漸凝聚、維修商品渠道及範圍慢慢放開、監管制度不斷推陳出新和迭代升級的態勢。

01

外銷貨物售後維修

從2007年開始,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可開展國產出口貨物的售後維修業務。隨後,保稅港區可對我國出口的機電產品進行售後維修。

02

內銷產品返區維修

2012年年底,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等區內個別企業,開展對內銷產品運回區內進行維修後復運回境內區外試點。2014年試點工作擴大,輻射特殊區域及企業更廣。

03

境內外維修

2014年年底,全國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內外維修”海關監管創新制度,維修項目經海關總署覈准後,區內企業可以對高附加值、高技術、無污染、來自境內外的待修理貨物進行維修。

04

保稅維修

2015年,海關總署發佈第59號公告,在全國特殊區域內全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並將內銷產品返區維修適用商品範圍由區內企業自產,擴大爲包含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在境內銷售的產品。2018年年底,海關總署第203號公告對特殊區域之外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維修進行規定。

在上述四個階段裏,國家相關部委態度較爲審慎,本着維修項目屬“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環境風險可控”原則,一般以個案審批方式同意維修項目開展。

05

全球維修

2020年5月,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發佈第16號公告,就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高端產品全球維修進行詳細規定,將允許維修的產品制定詳細目錄,要求各地監管部門聯合制定監管方案,公告的實操性強,便利了實踐作業。

目前,我國特殊區域內的維修業務主要集中在航空、船舶、電子產品、機電產品等領域,其中上海的航空、船舶發動機、機電產品維修,天津及廈門的航空領域維修,珠海的航空維修,蘇州的機電產品維修,在綜合保稅區等特殊區域發展較好,已形成配套發展、產業鏈完整的維修產業。

綜合保稅區的全球維修

綜合保稅區的全球維修是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從境外或境內區外運入綜合保稅區內進行檢測、維修,使原產品(件)局部受損功能恢復或原有功能升級後復運返回來源地的生產活動。

根據規定,維修過程涉及產品可以分爲以下五類: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含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維修用料件、壞件及舊件(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維修邊角料(維修用料件產生的邊角料)。

確認項目是否可以開展全球維修

區內企業首先確認該項目是維修業務,而非再製造、拆解或報廢。其次,查閱待維修貨物是否在2020年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6號附件《維修產品目錄(第一批)》內,該目錄共包含航空航天、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牀、通訊設備、精密電子等55類產品。

若待維修產品不在目錄內,但屬於“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污染”的產業,建議企業諮詢當地商務部門,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

監管機構共同制定維修方案

區內維修企業應遵守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制定維修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達標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義務;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系統申報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存儲、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全程跟蹤;與海關聯網並按照要求進行數據交換;能對前述待維修貨物、壞舊件等五類產品進行專門管理。

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牽頭商務、海關、環保等部門共同研討、確定維修項目,制定包含企業已具備上述條件、各部門監管舉措、明確壞件舊件及邊角料處置期限、維修終止情形的維修監管方案。

海關建立保稅維修電子賬冊

企業申請在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開設電子賬冊,賬冊用途爲“保稅維修”。對於同時承接境內區外、境外維修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待維修貨物來源分別設立兩個電子賬冊;也可以設立一個電子賬冊,但要實現對來自境內區外、境外貨物的區分管理。

待維修貨物及維修用料件入區

從境內區外入區的待維修貨物,區內或區外企業申報的報關單監管方式爲“修理物品”(代碼1300),區內企業申報的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爲“保稅維修”(代碼1371)。

從境外入區的待維修貨物,區內企業申報的進境備案清單及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均爲“保稅維修”。

海關對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企業按照現行規定申報(監管方式爲料件進出區、區內來料加工、區內進料加工、保稅間貨物等),辦理入區手續。

上述貨物入區後應嚴格按照維修方案要求開展檢測、維修業務。

已維修貨物出區

維修完畢後,貨物必須按照來源復運返回,具體情況如下:

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外的,區內企業申報的保稅核注清單監管方式爲“保稅維修”,區內或區外企業申報報關單的監管方式爲“修理物品”,且已維修貨物和維修費用分列商品項填報:已維修貨物商品項數量爲實際出區域數量、徵減免稅方式爲“全免”;維修費用商品編號欄目按照已維修貨物的HS編碼填報,商品項數量爲“0.1”、徵減免稅方式爲“照章徵稅”。海關以保稅維修業務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爲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徵收稅款。

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外的,區內企業申報的進境備案清單及保稅核注清單的監管方式均爲“保稅維修”。

壞舊件、維修邊角料處置

監管方案中對壞舊件、維修邊角料會有處置期限及要求,企業若不遵照執行會被終止開展維修業務資格。

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壞件、舊件、邊角料,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爲“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參照2014年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貨物銷燬處置的第33號公告進行銷燬處置;如果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分爲非限制進口、限制進口、禁止進口三大類),還應取得管委會及市級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境內區外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壞舊件、邊角料,按照監管方案列明要求進行處置。

部分工序發包

個別產品會因工藝複雜,單個企業無法承擔全部工序維修,以飛機維修爲例,有時需要根據情況將發動機、起落架、電腦等發包至其他公司維修。

區內維修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將待維修貨物或經維修貨物轉至其他綜保區內企業進行部分工序維修,雙方申報保稅核注清單的監管方式爲“保稅間貨物”(代碼1200)、運輸方式爲“其他”(代碼9)。轉入企業需要符合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維修業務的條件,不得將貨物再次轉至其他企業。經維修後的貨物應復運回轉出企業,壞舊件、邊角料應隨同一併運回。對於進境維修產生的壞舊件、邊角料確實無法運回的,應復運出境或銷燬,不得內銷。

待維修貨物來自境內區外的,轉出企業在完成所有維修工序出區時,以包含轉入企業在內的、全部的修理費及保稅料件費爲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延伸閱讀

01

對已經在特殊區域內開展的維修業務,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海關總署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繼續開展。

02

維修、翻新、再製造的定義,可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03

執法依據拓展閱讀推薦如下:

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於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9號(海關總署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商務部《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2008年公佈實施,2018年修訂)

原環保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原國家質檢總局《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2011年公佈實施)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關於加工貿易貨物銷燬處置的公告)

來源:中國海關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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