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 Xiong/文

2015年,来自江苏的阳阳(化名)以优异成绩考入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

2018年和深圳航空公司签约,由该公司提供学费,到美国US Aviation Academy(USAG)航校登顿校区进行飞行训练,学成回国后将成为深航的一名飞行员。

在美学习期间,由于诸多原因,航校威胁要对他进行停飞遣返。如果受到停飞,他的飞行员梦想不仅会永远破灭,而且还面临按学费的130%赔偿航空公司的后果。

4月16日凌晨6点,年仅22岁的阳阳,将自己反锁在公寓的卫生间内,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件飞行学员自杀事件曾在去年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尤其对航校针对中国学员歧视性的管理制度和事件处置提出很多批评。

2020年9月22日,在事件时隔近一年半后,事件有了新的发展。

阳阳的父母正式向涉事的航校the U.S. Aviation Group (USAG)以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不法致死(wrongful death)以及故意精神损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一百万美金。

01中国学员定制版管理手册

随着事件进入司法程序,许多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形以及事件脉络都在起诉状中一一展现。同时也提到了很多去年在新闻报道中未曾公布的细节。

需要说明的是,起诉状中的事实并未经过双方质证,很多只是原告方的主张,不一定会被法庭所采纳。但内容至少对于这起特别的案件,还是能有一点新的思考。

首先,USAG尽管有来自世界各地的飞行学员,但确实有一本仅针对中国飞行学员的管理手册,对中国籍学员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管理,制定了一套所谓的“Chinese Only”管理和处罚政策,甚至很多管理范围都与飞行训练并无关联。

手册全文可参考今天另一篇推送。

根据该起诉状描述,手册规定禁止中国学员在校期间说中文,使用包括私家车以及公共交通在内的各类交通工具,参与未经许可的课外活动。在来自其他国家的学员均可以自由离开校园时,中国籍学员只能被限制在自己的公寓中,不能私自或组团出行。

此外,中国学员除了要满足飞行课程要求(课程出勤、飞行训练以及考试等)外,还要完成一些与飞行训练毫无关系的任务。

例如花整天为其他职员开门,打扫地面、清洗飞机以及洗手间。这些对学员的“骚扰”甚至成为了中国学员在USAG的生活常态。

在飞行训练安排上,对中国学员的训练要求也经常被滥用,跟其他国际学员对比上,中国学员的飞行训练的等待时间要更为漫长。

起诉状尤其提及,在众多方式中,学员还会因为在校说中文而遭受罚款甚至要求穿戴有羞辱意味(harassment)的处罚标示。

中国学员手册中关于学员违规罚款的具体规定

对于阳阳训练实际能力与状态,起诉书提到的他的当时训练导师(mentor,我理解应该是老带新的学员)刘江浩(音译)曾告诉过校方,其认为对其训练表现的评价是不准确的。

在他看来,阳阳的表现在多数课程中甚至好于其他同学。他非常自律、勤奋以及尊敬教员。这些都没能在他的review boards中得以反映。

刘江浩所提供的个人陈述,其中均有关于对阳阳评价以及中国学员不公待遇的叙述,以及向校方反映阳阳情绪问题但得到后漠不关心的回应。

阳阳在经历了数月的折磨后,最终向刘江浩倾诉了自己因校方所作所为所导致的情绪问题。刘江浩也将该情况向USAG进行了反映,但学校对此都予以忽视。

最终,悲剧在阳阳收到自己final review boards数日后发生,在住所浴室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校方在事件发生8天后才通知他的父母。

02为掩盖自身过错,安排关键证人提前返回中国

整个事件中,不难看出阳阳的导师刘江浩可谓是最为关键的证人。他也是最为了解阳阳训练状况、身心状态以及与USAG沟通细节的人员。

但是就在校方得知阳阳的家属准备提起诉讼不久,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加速刘江浩的训练进度,以便让其早日完成学业进而返回中国。通过这样的方式,原告就无法有机会获得他的口头证词。

根据刘江浩本人的叙述,当他得知家属律师希望向他能够作证时,校方为加快他的训练学习进度,特意从USAG的其他校区专程派来了教员。该教员对刘说“将其送回中国是现在学校的头等任务”。刘本人也从来没有见过学校曾有过此类的加速学习安排。

原告提供的证明学校加急培训刘江浩,以便其尽快回国的证据

2019年12月16日,法院授权颁发了原告对刘宣誓作证的court order,校方也表示刘在2020年1月25号前仍将在学校。但是,就在此后不久,刘接到了USAG的校方负责人电话,告知校方希望他在圣诞节前尽快离开美国,并为其安排了12月22日的回国航班。

根据法庭命令,原告律师通知刘安排在1月24日完成相关作证工作,并且也将此信息一并通知了校方。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刘本人的反对,USAG终究还是在12月26日凌晨如愿将刘送上了回国航班,并确保其登机后才离开机场。

原告所提供的有关学校通知未收到法院通知其必须留在美国,并通知刘立即回国的通信往来。可以看出,刘一直都知悉并希望能留在美国为案件作证。

在一份USAG的相关负责人的叙述中,其声称是刘的雇主深圳航空决定并要求校方必须将刘送回中国。深圳航空作为USAG的客户以及刘的雇佣单位,对其去留具有决定权。USAG只是遵照了其正常流程。

但在2019年12月22日,原告向深航的一位代表询问关于刘返回中国事宜时,深航确认上述说辞并不属实,要求刘返回中国的决定完全是由USAG单独做出的决定。

不管原因如何,目前该案的重要证人确已回到国内。原告认为这就是USAG试图掩盖自身责任的例证。

这里顺便提一下,刘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如果其回国,客观上不能出庭接受质证,证词便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法院认定USAG是否在阳阳自杀事件中存在过错,确实有及其关键的影响。

在此,还是呼吁国内的涉事相关方,能够采取更为积极的举措,给予家属在案件上更多的协助,让这起美国的诉讼之路不必如此艰辛。退一万步讲,至少不应站在受害者的对立面。

一点思考

令人遗憾的是,在阳阳自杀事件过后没多久,该航校又发生了一起与中国学员相关的悲剧。7月28日,USAG搭载着一名中国飞行学员和一名意大利教员的小型飞机在训练途中坠毁。两人在事后都因伤势过重不幸遇难。

坠毁飞机为1973年出厂,已有45年机龄,属于老龄飞机且一直都存在很多故障。据媒体从遇难学员的同学处了解到,坠毁飞机在出事前一周已经有三次故障记录报告,在事发当日,女教员还曾要求更换飞机但遭拒绝。

这两起事件,在去年都引起了极大关注。悲剧背后,确实更应引起内地航司目前的公费境外培训飞行员模式的反思与警醒。

如果不是白纸黑字,很难想象这是一家在美国的正规航校所采用的学员管理方式。乍一看,更像是小时候国内许多寄宿制学校的培训模式,而且这些措施仅仅只针对中国学员。对于学员管理的区别待遇,合作多年的国内航司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尤其是负责航司与航校联系沟通的项目中介,只是一直都没有暴露出显著的问题。

所以到底是航校的自作主张?还是有国内航司雇主多年的合作影响,才产生了如今如此对中国学员“特别照顾”。

是否是国内培养飞行员特别的模式与政策才产生了如此畸形的航校教育问题。毕竟,USAG的客户并不是学员,而是为这些学员提供经费支持的航司。

从某种程度来说,或许是我们自己航司的培训模式和多年累积的制度问题,也助长了这样一家境外航校对中国学员的歧视以及酿成了现在的悲剧。

长期从事航空法实务的律师张起淮曾表示过“每次国外航校倒闭、停飞案发后,有学员在国内报案,刑事民事都没人理。各航空公司之所以与这些航校有密切合作,则是因为‘合作形式’、‘具体经办人’的问题,从种种情况来看,相关利益输送乃至回扣很可能是存在的。”

由于政策因素,尽管美国有上百家能够提供商照培训的航校,但由于CAAC对于境外航校的审定和许可仍采用指定清单模式。

即使在2020年,全世界经过认可,有资格培训中国飞行员的境外航校仍只有35家,而这家问题频频的USAG至今仍在该名单之中。

或许这才是航校在管理上能够有恃无恐,如此区别对待中国学员的关键所在。

出于兴趣,去年我也曾对DC周边的航校进行了一番了解和咨询。美国的航校数量,在大部分地区数量可能可以与国内的驾校有的一拼,高度市场化。

只要你有意想学飞,大多机构都非常耐心安排教员进行面对面的咨询和课程介绍,甚至都可以安排一次试讲和飞行体验(Demostration flight)。教员的选择多样,有很多还是具有空军和海军飞行经验的退伍人员。至少在私照培训上,丝毫感受不到本案中所展现的情形。

DC附近的这家Manassas通用机场就有超过三家的航校在此提供各类飞行执照的培训服务。这样的机场在DC周边一共有4-5个。

虽然最终并没有下定决心学飞,但这个经历也让我对美国的航校培训有了新的感受,也算是对这个领域有了一点浅显的认识。

要想真正改变境外飞行员的培训处境,改革现有境外航校的审定许可限制,简化许可准入标准,简政放权,采用许可备案的方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航校能够成为航司培训的备选机构。

毕竟,FAA才是最终执照颁发的把关部门。既然已经认可FAA这套飞行员考试评价制度和标准,何必还要设定这样一项CAAC对航校的审定权力。

或许改革我们自身的培训管理模式和制度,才是真正避免未来不再出现此类悲剧的希望所在。

飞行培训,事关航空安全以及公共利益,它不仅仅是一门航司与航校之间的生意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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