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八师150团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该团职工王某到该团司法所,称自己和前妻因女儿的抚养权发生纠纷。原来,2017年3月,王某和前妻孙某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孙某每月给女儿抚养费1500元。”3年来,女儿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今年9月5日,前妻以带孩子看牙的名义将孩子带到了乌鲁木齐,并声称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孙某,在征得对方同意调解后,按照约定日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孙某提出:“王某现重新组建了家庭,又有一子,女儿随王某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因此才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王某则辩称:“女儿的继母对她很好,相处融洽,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女儿没有不良影响,坚决不让出抚养权。”

掌握了双方的诉求,了解了双方的近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有了初步的调解思路。按照“背靠背”调解法,从最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工作人员告诉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另外,孩子是女儿,女方抚养也有利于青春期成长,希望王某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抚养权问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给孙某讲事实:“女儿一直随父亲生活,与父亲感情较好,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也有负面影响,可以等女儿大一些,承受能力强了再变更抚养权,这样也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女儿的健康成长。”

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人员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女儿先跟随父亲王某生活,等到年满12周岁时,王某再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孙某。双方还约定抚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自负担。

调解成功后,工作人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该团法庭,申请办理司法确认,一起争夺抚养权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郭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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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石河子你我他

编辑 | 罗莉

编审 | 郭伯炎 刘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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