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6日,网络上出现一篇题为《乐清“失联男孩”事件最新进展:家属公开致歉 救援队已弃诉》的消息。说的是,“12月15日,男孩的大伯等一行五人来到乐清市虹桥镇政府,向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赠送锦旗并正式致歉。参与救援的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负责人赖忠鎏告诉记者,三角洲将考虑放弃起诉男孩的母亲陈某。赖忠鎏说,既然孩子已经找到,并且家属道歉并致谢,而造成此次事件的陈某也已被批捕,所以将撤销对陈某的上诉。”

这次新闻标题里的“弃诉”两字,勾起了王律师那颗好奇的心。

王律师思来想去,从小学课本到大学课件,脑海中就是回忆不起“弃诉”这个词的意思。“弃诉”一词好像和起诉、上诉、撤诉、反诉、公诉、自诉有点像,但是都搭不上边。翻了课本、查了法条,就是找不到“弃诉”这个词!后来还在该条新闻中找到了答案。原来“弃诉”是“放弃起诉”的简称。

一般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才算正式起诉(至于法律规定的口头起诉,听起来确实非常美好,你懂的)。如果还没有提交《民事起诉状》,就不算已经起诉,也就不存在“放弃起诉”的说法。如果已经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在人民法院还没有正式立案之前,原告一般是可以无条件拿回《民事起诉状》的;而如果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已经正式立案的,原告就无法拿回《民事起诉状》了,因为人民法院需要给你留下“案底”。不过此时原告确实是有权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之前申请撤诉,也有权在征得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二审阶段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

另外,该新闻末尾又提到“将撤销对陈某的上诉”一说,更是贻笑大方!首先,案件一审还没有裁决,又何来“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一审裁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其次,当事人无论是提出“起诉”,还是提起“上诉”,都要摆出“申请”的姿势听后发落,而无法享受那种居高临下的“撤销”快感!

如今就这篇报道,王律师建议记者朋友多学点法律知识,律师朋友多学点传播理论,于己于人都是件好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温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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