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崩潰!女子好心借學區房給小叔子女兒入學,對方居然不還了!)

李女士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後爲了幫助老公弟弟的女兒能就讀這套房子所屬的學區,將房子暫時過戶給弟弟和弟媳

六年後,李女士丈夫意外離世,這套房子,小叔子夫妻竟要佔爲己有了......

近日,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讓人唏噓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子。

案情經過

2004年,李女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購房首付款、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該房產屬於她的婚前個人財產

幾年後,李女士與陳先生登記結婚。後因陳先生弟弟——陳某的女兒小升初想要就讀某中學,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屬於該中學學區房,於是李女士慷慨幫助,同意暫時將房子轉到陳某夫婦名下,由他們代持。

此後李女士仍居住在這套房子裏,房屋按揭貸款亦是由她繼續向銀行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過丈夫陳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25萬元用於支付房子尾款。

幾個月後,陳先生不幸意外離世,銀行起訴要求李女士償還貸款本息。

悲痛之餘,李女士無奈欲用房屋辦理抵押貸款或將房屋出賣,請求陳某夫婦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竟遭到了他們的拒絕!

此後李女士多次請求,均無結果。

出於家庭關係和睦考慮,她希望能夠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便於2017年7月召集陳某、其他家庭成員及雙方信任的中間人共同商討此事。後經中間人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擬定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房屋日後放中介賣,陳某夫妻配合轉戶手續”。

李女士、陳某、陳某女兒及多位中間人均已當場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但因陳某妻子沒有到場,雙方便將協議書交給其中一位中間人,由其找陳某妻子簽字。不料三份協議書均被陳某妻子截留,直至後來開庭也不願交出

陳某妻子辯稱:

他們是經過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婦購買所得的房屋,約定的總房價46萬元早已陸續付清,且已經辦理該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應受國家法律保護。

她還聲稱:

自己對曾有調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沒有人交給她協議書籤字,收到起訴狀副本和傳票之後,才知道此事,對協議書內容不予認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協議書的複印件,更加沒有法律效應。

這套房子是李女士的唯一住房,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迫於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被告陳某夫婦持有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辯稱該房屋系其購買所得,但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46萬元購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01

被告稱其中16萬元曾於2011年某晚以現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銀行流水單顯示無大額取款記錄

被告還稱自己向原告的銀行賬戶支付的30萬元系房屋轉讓款,但該銀行回單顯示款項性質系往來款,該筆款項陳先生已於隔月匯給陳某銀行賬戶

02

從房屋價格來看,2004年原告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爲44萬元,另有附屬儲藏室一間7790元,算上後續貸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費近55萬元。即使不考慮購房後近7年時間的房價上漲因素,涉案房屋以46萬元的價格進行交易,也與常理不符

03

雖然房屋登記在倆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電費、物業費均由原告支付

04

原告提供的協議書雖然爲複印件,但有被告陳某及原告等簽名確認協議內容,結合中間人證人證言,能證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綜上,涉案房屋應系原告所有。

法官說法

該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情複雜,法官深入調查瞭解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準確的判決。

因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屬原告所有,因此承辦法官從四個角度層層剖析,分別從銀行轉賬記錄、房屋價格、水電物業費的繳納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證明等進行說理分析,層次清晰,說理充分透徹,詳細說明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原因,引“法”講“理”,使得當事人服判息訴,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義。

涉案房屋現已登記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學"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但房屋爲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她願意拿出來給丈夫弟弟的女兒上學,並且從未想過簽署協議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反觀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將房屋佔爲己有,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亦違背了誠信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林啓輝 本文來源:現代快報網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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