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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蘇寧金融研究院,作者丨孫揚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這對於相關金融機構日常業務經營有哪些影響?金融機構該如何避免踩坑被罰款呢?下文將通過生動、具體的案例進行講解。

1、只有銀行機構被《辦法》覆蓋?

錯!銀行機構、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徵信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都被《辦法》覆蓋。

2、未經消費者允許發送金融營銷短信,違規!

現在很多金融機構會和運營商合作,通過運營商提供的手機號碼名單發送金融產品推薦短信給消費者。實際上,如果消費者沒有同意運營商和金融機構向其發送商業信息。這就同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和《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會面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雙重處罰。

如果消費者允許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向其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但是《辦法》規定——營銷信息裏面必須有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

3、理財產品宣傳上說"保本無風險",違規!

比如某家銀行推出了一種理財產品,宣稱預期收益率4.8%,約定2年期還本付息,產品宣傳文字中明確承諾保本保息。這種營銷方式明示了保本、無風險和保收益,未來也是違規會受到處罰的。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爲——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4、強制搭售產品、擅自改變金融服務內容,違規!

現在金融業務服務線上化程度較高,APP成爲主要金融服務渠道。我們經常看到申請貸款的流程裏面默認用戶辦理保險;在購買手機支付的路徑上,平臺方強制消費者用消費貸款購買手機;將用戶信用卡欠款自動轉爲分期付款。

以後這種都不能做了,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以下場景將予以處罰——"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或者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5、以拒絕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要挾獲取消費者金融信息的,違規!

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的APP,爲用戶提供"周邊遊"服務。一般來說,"周邊遊"服務獲取消費者位置信息就可以了,但是該行信用卡中心還需要獲得用戶的個人微信號,如果不給,就停止服務。這實際上已經超出了提供該服務所必須的金融信息的範圍了。

某銀行貸款APP,未經消費者同意,也未作匿名處理,就通過嵌入貸款APP的地圖SDK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位置信息。很多金融機構通過這種方式在後臺悄悄地獲取用戶信息,11月1日之後,將面臨監管部門大額的處罰。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銀行、支付機構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的,應當向其提供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

6、格式條款免除金融機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違規!

現在有些金融機構通過格式化合同、條款或者協議,增加消費者需要承擔的責任,減少金融機構責任。比如"客戶同意,無論XX機構是否同意其貸款申請,XX機構都可以將其金融信息用於其他業務目的",還比如"XX機構可以在客戶貸款還未到期的時候,宣佈客戶貸款已經到期,並進行名下所有銀行賬戶扣款的操作"。這違背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了必須用"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格式條款: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利率、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風險提示、糾紛解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

7、消費者金融信息沒有落實分類分級授權,違規!

一些金融機構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方式比較粗放,比如某農商行因爲違規泄露客戶信息給外部商業機構被罰款,該行客戶信息泄露責任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

黨羣工作部員工能夠訪問消費者徵信信息,供應鏈貸款開發部員工能夠訪問到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記錄,金融市場部員工能夠訪問消費者個人財產信息,這些都屬於不合理的數據訪問。金融機構需要建立起符合業務需求和實際需要的的分類分級授權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消費者金融信息的使用要有面向使用部門和角色的明確合理的訪問權限控制機制,要有明確有效的分級授權審批程序。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對於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訪問和使用必須通過日誌、後臺記錄方式留痕。

8、辦理信用卡業務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許可用於推銷保險,違規!

客戶在辦理信用卡的時候,填寫的個人金融信息,只是用於申請和使用信用卡的,並未明確允許用於保險業務推銷,也沒有允許信用卡中心將信息推送給保險公司。這是嚴重侵犯了金融消費者權益。

《辦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金融信息依法受到保護。具體來說,金融機構如果超出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用途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必將受到處罰。

9、未經消費者允許擅自挪用客戶資金,違規!

2019年,某銀行某支行的客戶經理,未經儲戶允許,歷經6個月,從儲戶的賬戶上轉走近70萬元,用於網絡賭博平臺購買彩票,致使儲戶損失慘重。

一些金融機構,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不夠維護客戶利益,甚至推諉到個人身上,以解僱相應客戶經理了事。但是,以後就不行了,不但司法機關會介入查處挪用資金罪,金融監管部門也會依法處罰此類案件。

《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財產安全,不得非法挪用、佔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未來監管將會嚴查此類事件,並重罰。

10、沒有全流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違規!

《辦法》第九條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設計開發、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要從營銷向前延展到產品設計開發階段,向後要延展到售後管理階段。金融監管部門一定會檢查對應產品。比如某貸款產品,在產品設計開發階段有沒有明確的環節審覈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在宣傳海報設計階段,有沒有防止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討論紀要。

所以,金融監管更加註重從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過程中來確保金融機構有實實在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舉措,而不僅僅是根據舉報信息和產品信息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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