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絡熱播劇公開使用了黃某實名購買的手機號碼,導致黃某頻繁遭受陌生電話及微信好友驗證通知的侵擾,黃某以該劇的製作方A公司與B公司侵害其隱私權爲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製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原告:網劇擅自公開其手機號碼侵害隱私權

  黃某訴稱,2019年11月5日開始,其不斷收到騷擾電話和微信好友驗證通知,嚴重擾亂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經過詢問得知,該網劇二製作方未對涉案網劇中出現的手機號做畫面處理,導致黃某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出現在涉案網劇的第八集中。

  黃某認爲該網劇二製作方泄露了其實名認證的手機號,以侵害其隱私權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網劇二製作方向黃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以及黃某因維權而支出的律師費1000元和因維權而產生的誤工費1000元。

  網劇製作方:已及時對畫面進行處理不存在過失

  對於起訴,一家制作公司辯稱,涉案手機號碼系在拍攝期間由劇組授權工作人員購買,並由劇組合法使用。其無侵權事實,更無侵權故意,主觀上無過錯。2019年11月8日,在發現該劇第八集中出現了手機號碼後,公司立即對相關畫面進行了模糊處理,並於2019年11月10日將處理後的視頻資料傳予視頻平臺方,在當日完成替換,主觀上無過失。且黃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網劇中出現手機號碼與其隱私被侵害有關,更不能證明該行爲擾亂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黃某訴訟請求。

  另一家制作公司則稱,其非涉案網劇的承製方,僅是該劇的出品方,未參與制作過程,對視頻內容沒有審查、監督義務。

  法院: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

  法院認爲,涉案網劇製作方在黃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涉案手機號碼用於劇中角色並公開在網絡上,可能導致廣大網民通過電話、社交應用軟件等方式侵擾黃某,將黃某置於被侵擾的危險中,無論是否有陌生網民實際打擾,已違背了黃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擾的意願,會使其陷入被侵擾的恐懼和壓力,構成對其個人生活的侵擾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領域內應有的安寧狀態。

  根據在案證據,從涉案手機號碼被使用和公開的方式、範圍等不難判斷,黃某的私人生活安寧明顯存在被陌生網民侵害的危險。實際上,黃某在該號碼公開後就接連收到多個陌生來電和微信好友申請,彼時黃某正處於學習、工作相對繁忙的畢業前夕,短期內卻受到多人較高頻次的電話和微信侵擾,對其生活產生巨大負面影響可想而知。另外,製作方處理了授權網站的播出畫面後,黃某仍有收到陌生網民的微信打擾,可見還存在被繼續侵擾的潛在風險。上述侵擾情形,顯然已超出黃某應當容忍的限度,破壞了黃某的安寧狀態。

  此外,根據在案證據,製作方在涉案網劇中使用涉案手機號碼,未採取任何風險防範措施。雖然被告主張拍攝時委託劇組人員購買了涉案手機號碼,屬於有權使用,但並無確實證據證明,黃某亦不予認可,法院對此不予確認。

  法院認爲,現有技術和藝術表達方式均能給製作方提供多種方法和選擇,處理真實信息呈現的問題,以降低侵權風險,結合本案案情,有關處理方式簡單易得,不會因此讓製作方承擔過高的製作成本。基於以上分析,製作方對涉案網劇畫面使用涉案手機號碼,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存在過錯。

  綜上,涉案手機號碼被涉案網劇不當披露,造成了黃某私人生活安寧被侵擾,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對此製作方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對黃某隱私權的侵害。法院最終判決兩被告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和律師費1000元。

原標題:判賠4000元!網劇中披露他人手機號碼構成侵權,製作方:已及時處理

值班主任:田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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