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拖欠上百万元货款不还的情况下,与妻子协议离婚,把大多数财产都“让”给了妻子,自己不仅“净身出户”,更是独自扛下债务。是真性情怕拖累妻子,还是恶意转移财产?日前,缙云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这对夫妻《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陈某与丁某有着生意上的往来。因为陈某拖欠110万余元货款,丁某将他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约定,陈某分期支付欠下的货款。但是,到期后,陈某并没有按约履行。

本以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货款就会有着落。执行法官一查才发现,陈某与丁某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还作出了财产分割约定:2套房产、1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除1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也就是说,陈某“净身出户”,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为陈某和丁某的调解协议中没有对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胡某也并非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法院也就无法执行原本同属陈某的财产。

丁某觉得这对夫妻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于是将两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庭上,陈某和胡某口径一致:“仅仅是因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才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也是夫妻二人的事,他人无权干涉。”

缙云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胡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之后,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设立了撤销权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故如债务人想通过离婚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虽然,我国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确实体现了保护妇女的法律精神,但在涉及财产的处分时,依法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一方放弃分割全部、部分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陈某将其应享有的份额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无偿转让给胡某,该无偿转让行为造成了陈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也适用于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不合理的约定。关于胡某答辩称陈某也分到了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该宅基地使用权较女方分得的财产价值而言明显偏小。

故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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