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通常情况下,因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出轨方往往为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同时,在主张损害赔偿前,无过错方应积极收集证据,在有条件的情形下可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证明力。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18日,黄晓与刘达登记结婚,数年后生育婚生女刘琳、刘柳及婚生子刘翔。

婚后,黄晓与刘达共建私宅一栋六层,位于深圳市布吉镇坂田南坑村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91**223),该住宅501房、601房已转让、交付他人,602房自住,其他作出租使用。

武汉律师蓝应政

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达与婚外女子杨莓共同购置房产两处,分别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东侧***园1栋天秤座06B、天秤座11H,登记权利人为刘达及杨莓,刘达各占50%份额;经核实,刘达所占上述房产份额净值为1378311元。

其他情形:(一)刘达与婚外女子杨莓生育一女,两人共同购置的两套房产,由杨莓与私生女居住、出租,刘达每月支付杨莓8000元为抚养费及供房款。(二)刘达与黄晓现同址分房居住,子女同住。

【原告主张】

2018年8月,黄晓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达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由黄晓抚养,刘达承担抚养费10000元/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刘达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0元等等。

武汉律师蓝应政

【被告主张】

一、双方感情是尚有的,但经本人及多方托人劝说,黄晓执意离婚,本人因此同意离婚。

二、黄晓收房租十六年,除三分之一用于家庭开支,其他已藏匿,其存款应与分割。

三、本人名下的财产,建议商品房一人一套,各偿房贷;自建房六层,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各分一半,平均分配,取得103、602房的一方应当同时补偿对方装修及家具家电价值13万元;本人名下债权80万元,银行债务36万元,在房产合理分配的前提下,可由本人独立承担债务。

四、关于子女监护权问题,小儿子从长远利益考虑,应由本人抚养,本人大学本科毕业,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有利于将孩子培养成社会有用的合格人才……

五、双方因观念不同,且黄晓霸占财产,挑衅和激怒刘达,导致矛盾升级,本人曾有动手,但并未构成伤害,为表明认错态度,同意支付三千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界定?财产如何分割?

武汉律师蓝应政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矛盾尖锐,均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被告刘达与婚外女性生育子女,对婚姻不忠,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本院酌定被告赔付原告80000元。

至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并参考子女的随住意愿,本院酌定两名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刘达依法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依法行使探视权。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平分割,适当兼顾妇女儿童权益,并结合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供养婚外私生女的情况,具体分析处理如下:(一)深圳市布吉镇坂田南坑村5**1号私宅一栋六层(第一至四层、502房、602房使用权),原告依法可适当多分,本院酌定第二、四层使用权归属被告,其他均归属原告。(二)刘达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东侧**园1栋天秤座06B、天秤座11H两套房产50%份额,该房产涉及第三人,考虑到被告刘达与第三人的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刘达按价值补偿,合符情理,从公平角度考虑,应予采纳;故本院酌定被告刘达按份额净值65%补偿原告,即895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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