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一)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武汉蓝应政律师

若需安排加班加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依法安排调休补休及支付加班工资;若未协商一致,且非上述情形,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刘达入职被告公司塑胶部从事喷涂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27日。

2014年5月27日,被告单位安排喷涂课员工加班,原告等拒绝加班。2014年5月28日,原告刘达等喷涂课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因员工加班问题继续产生纠纷,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喷涂课停止生产。

期间,原告等喷涂课员工联名致函公司杨总,称:喷涂课课长口头宣布开除喷涂课所有员工,生产管理部长说所有员工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赔偿事宜,请公司尽快派出代表与喷涂课员工协商解决此劳动纠纷,后经双方及派出所民警、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协调无果。

2014年5月28日,被告公司以原告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且经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后仍然罢工,现已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下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武汉律师蓝应政

2014年12月27日,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红果公司发出《索赔通知单》,称因被告订单交付迟延,造成其商业损失,产生违约费用130000元。

后原告刘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12元(3014元/月×8个月)。

另查明,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月。

【争议问题】

被告红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被告红果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红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对此,红果公司认为刘达不服从公司安排,无理罢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刘达则认为,2014年5月27日,在已连续工作四十小时以上的情况下拒绝要求加班的行为并不违法,以其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武汉律师蓝应政

本院对此评述如下:首先,红果公司是以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经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后仍然罢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是基于2014年5月27日刘达未按照红果公司的要求加班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见,劳动者拒绝加班是维护其权利的行为。

本案,红果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虽安排了加班,但由于刘达已明确向红果公司提出不同意加班,其行为合法并非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故双方因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发生纠纷而导致生产线停产并非劳动者过错所致,红果公司对此主张工作失职,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武汉律师蓝应政

其次,红果公司举示的《出警证明》仅能证明双方因不同意加班引发纠纷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存在无理罢工的事实。加之,红果公司举示的《索赔通知单》系案外人重庆瑞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单方出具,该通知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红果公司以此证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

综上,红果公司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依照法律规定,红果公司应当向刘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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