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光明乳業對於新浪微博、手機微信及網絡購物平臺等方式中出現的“光明新零售”宣傳策劃的內容和商品,在官微上發佈回應申明:企業和各子(分)企業沒有發佈這一款產品,也沒有與這產品的製造商和供應商創建合作關係。在光明乳業這一份回應申明的身後,是一家創立於今年的“光明新零售”,憑着與光明乳業類似的商標,它發佈了“清清飲”、“膳纖飲”、“亞麻籽食粉”等商品,並以“多層代理商”的方式,向外大規模市場銷售。

從商標層面的對比看來,光明的新零售商標比光明乳業的商標多了2個“Brilliant”標誌。Brilliant商標由上海市乾順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另外該企業的控股股東還在上海投資了一家食品公司,該公司不但被納入“歷史失信黑名單公司”名冊3次,還被限制消費。除此之外,“清清飲”、“膳纖飲”、“亞麻籽食粉”等三種商品的製造商,是湖南省泰爾製藥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的黑歷史不少,曾被列入“歷史失信執行人”達250次以上,歷史失信執行人21人,歷史行政處罰五人,歷史限制消費五人。

這件事情產生後,許多消費者和新聞媒體都爲光明發聲,光明新零售企業因涉嫌知識產權侵權。大家都知道,知識產權侵權不但直接或間接地危害了競爭者的權益,傷害了知名品牌在銷售市場上的用戶評價,也危害了衆多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因此,我國制訂了相關的侵權法律,並明文規定:經營人私自應用著名產品獨有的名字、包裝、裝修,或是應用與著名產品類似的名字、包裝、裝修,使消費者誤會的,監督管理單位理應勒令其終止侵權責任,收走非法所得,並可依據案情懲處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處罰。

但是,被碰瓷黨商標這般比較嚴重的事兒,光明乳業只是做了回應申明,並沒有採取事後行爲,如追責刑事處罰或上訴。令人覺得疑惑的是,留有那樣一個商標相近光明乳業的公司在銷售市場上開展“類傳銷組織”和誇大其詞的宣傳,會有多少消費者會再次上當受騙,光明乳業的用戶評價會因而損傷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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