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女士指責丈夫出軌初中同學,還把40萬元無償贈與情人,爲此,她告到法院,想要追回錢款。海淀法院近日做出判決:因證據不足,嚴女士敗訴。

嚴女士說,她與吳先生於1998年登記結婚,結果,2000年開始,吳先生便與其中學同學王女士發展爲情人關係並同居。因孩子當時還小,嚴女士選擇容忍和原諒。2017年8月,嚴女士發現,吳先生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40萬元無償贈與王女士。嚴女士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吳先生的贈與行爲無效,吳先生與王女士向其連帶返還40萬元。

王女士答辯稱,錢款是正常的公司資金往來——自己在吳先生公司兼職做會計,每個月領4000元工資,一共13個月;並且,吳先生公司還租了自己的房子,13個月房租,租金爲每月8000元;此外,2013年5月,自己從吳先生處借款10萬元,但已經分三次償還了借款。王女士還否認二人是情人關係。

吳先生同意王女士的說法:王女士是公司會計,公司也租用了她的房子存儲儀器,所以每月給她的1.2萬元中,包含4000元工資和8000元房租。王女士曾向自己借過錢,後來都已償還。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吳先生每月向王女士轉款1.2萬元;雙方在2016年8月26日,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吳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向王女士承租位於大興區某房屋用於儲物,月租金8000元,公司費用報銷單、收入憑單等審覈人處及收入憑單下方會計主管人員處簽字均爲王女士。

此外,2017年3月至8月,吳先生向王女士共轉款25萬元,王女士提交銀行流水證明其於2019年分四次向吳先生轉賬共28萬元,用於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嚴女士稱雙方只有轉賬記錄無借款憑證,吳先生和王女士則稱雙方都是熟人,沒有寫借據。

法院認爲,嚴女士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吳先生與王女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其主張吳先生向王女士贈與合同無效,但綜合審查本案證據,王女士獲取吳先生給付本案訴爭款項都是等價、有償的,不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贈與合同的特徵。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嚴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以本案爲例,若妻子想追回丈夫贈與“小三”的錢,應當舉證證明丈夫與“小三”之間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不正當男女關係,丈夫對“小三”的贈與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且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妻子才能追回相關錢款。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高健通訊員 趙玉

編輯:匡峯

流程編輯:王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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