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死人,物业公司赔30万

湖北法院公布几起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件

案发时高空坠落的酒瓶。

通讯员王田甜提供

高空掉落的建筑混凝土块致七旬老人死亡,物业公司被判赔负全责赔偿30余万元;男子24楼扔酒瓶被判刑三年;私家车被砸遭拒赔,“肇事者”只用赔一半,这是湖北法院刚刚公布的十大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件中的三个典型案例。

混凝块砸死人 物业公司不作为赔30万

2017年4月13日晚7时许,武汉市武昌区青石桥某公寓楼后院惊现一具老人尸体,经查为该楼业主贺某。悲痛欲绝的家属在清理现场时发现地面上有两块大石头,怀疑老人死因为高空坠物所致,遂向警方报警。

经尸检,鉴定结果证实了死者家属的猜想,老人确因头部遭到钝性暴力致失血性休克及严重颅脑外伤死亡。结合现场有较大混凝块和房屋建筑,符合高空坠物伤人情形,死者家属将该楼盘开发商、建筑商、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官查阅事发地监控录像,并在小区走访证实,该楼顶经常有混凝土块脱落,物业公司也承认曾将防护混凝土块脱落遮网摘除的事实。经综合分析认定,受害人高度可能是被楼顶混凝土块脱落砸死。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案房屋顶楼公共部分的管理人,在发生混凝土块脱落后,虽采取了措施向小区业委会报修及使用遮网防护,但之后又去除了遮网,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形下,放任危险的发生,最终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判处限期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2,795.5元。

据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张剑介绍,今年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均违法,相应主体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审理时,尚没有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官最大程度澄清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不仅讲清了法理,还讲清了事理、情理,有力回应了当事人的疑惑,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本案判决与后期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完全一致,也体现出武汉法院一直以来坚决惩治城市不文明行为的决心。

私家车被砸遭拒赔,“肇事者”只用赔一半

2015年9月1日,家住武汉市友谊大道的秦先生外出时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私家车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中,车顶天窗玻璃破损,车身油漆多处损伤。经检查,系附近楼栋15楼的冯先生家的阳台玻璃护栏破碎坠落所致。因冯先生房屋装修一直未在此居住,秦先生只好先自掏腰包修车,共花费了5300元。

事后,秦先生找到冯先生索赔,谁知却遭到拒绝。冯先生拒绝的理由有三个:该阳台护栏玻璃属于共有产权,由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他没有维护玻璃的资质和能力,因此物业公司应对玻璃进行维护和管理;原告在消防通道处停车,违反了《消防法》,属于违法行为,无权要求赔偿。秦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认为涉案玻璃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业主承担;秦先生将车辆停泊在小区安全出口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几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秦先生一怒之下将冯先生、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一起告到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四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先生购买涉案房屋,自开发商交房之日起,其阳台玻璃护栏所有权属于业主专有,不属于共有产权。因此,其破损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由冯先生赔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其他部分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高为5年,本案中阳台玻璃护栏并非房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事发时已超过工程保修期,故开发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法院认为,秦先生停放车辆的地点是小区的消防通道,并非小区规定的停车位。秦先生应当知道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处的危害,其对车辆损失的产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经业主委托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负有提醒和协助业主及时维护玻璃并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车主在消防通道处不当停车的义务,因其未充分尽到该项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冯先生对秦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50%责任,即赔偿2650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即赔偿1590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即剩下的1060元损失自己承担。

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魏兰认为,本案的侵权人是明确的,应由侵权房屋所有人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的,也要自担一部分责任。从这方面看,本案判决就不单单是对高空坠物单一行为的治理,而在于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素质。

男子24楼扔酒瓶 被判三缓四

“这件事我做错了,我也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非常后悔。”

就在湖北法院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公布后数日,武昌区又有一名男子为图省事,多次从自家24楼扔酒瓶、牛奶盒、垃圾等杂物,险些砸到人,警方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当庭悔过。

承办法官介绍,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有危险,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每个公民都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切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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