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盐津法院在落雁乡政府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两被告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2个月,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案情回顾

今年7月9日,被告人曾某向被告人刘某提出电鱼食用,刘某表示同意。次日凌晨5时许,曾某准备好电鱼工具会同刘某驾车至盐津县落雁乡天星村三龙滩河口处开始电鱼。6时40分被盐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5公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寄语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被告人违反规定在天然水域捕捞野生鱼类,触犯刑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希望广大公民以此为戒,改变传统饮食习惯、生活方式,自觉保护环境,爱护野生动植物。

信息来源: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平台编辑:盐津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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