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管好輔警隊伍,關鍵在健全制度、依法管理。

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全票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條例》共七章三十條,是對寧夏公安機關輔警管理“1+6”制度體系的再鞏固、再深化和再延展,是寧夏公安機關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制度建設、運用法治思維依法管理使用輔警的生動實踐,標誌着新時期寧夏公安機關輔警隊伍建設步入了法治化軌道。

列爲“頭號工程”加速推進

《條例》全面綜合闡釋輔警的招聘使用、職業保障和管理監督以及崗位職責隊伍建設,特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服裝、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寧夏公安機關結合輔警管理使用實際,在充分掌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實質的基礎上,對輔警的身份屬性、招聘、權責義務職業保障、管理監督和法律責任等6個方面進行法定,同時對輔警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使用主體、保障渠道予以法定,確保了政策依據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輔警工作大多在基層一線,直接關係着公安機關形象,影響着警民關係。因此,推動輔警立法勢在必行。”自治區副主席、公安廳廳長楊東在去年調研輔警立法進展時強調。爲推動輔警條例年內出臺,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將其列爲2020年“頭號工程”,推動輔警立法工作按下“快進鍵”、走上“快車道”。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處處長李超介紹,此次輔警立法中,公安廳先後8次主動上門彙報、6次參加相關協調會、2次專題彙報,得到自治區立法部門論證認可,將輔警立法由2020年調研論證項目變更爲正式立法項目,使原本需2至3年時間的立法流程縮短到1年內完成。

寧夏爲輔警立法在短時間內取得重大突破,得益於近年來寧夏公安機關出臺的系列輔警管理制度。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寧夏高度重視、迅速跟進。2017年7月,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範全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使用工作的實施意見》,並於2018年先後出臺了關於輔警招聘、職業保障、日常管理、教育訓練、“十不準”、記功受獎等6部管理制度,形成了“1+6”輔警管理制度體系。

“1+6”系列制度在輔警管理工作中產生了巨大蝶變效應。

輔警招聘工作規範、公開、公正了,基本實現“凡進必考”。“自從出臺了輔警招聘辦法之後,招進來的人學歷普遍高了,人員素質明顯提升了。”固原市公安局副局長祁應祖深有感觸地說,“希望輔警管理制度越來越健全,輔警立法能夠儘快實現。”

嚴管厚愛並重整體素質提升

管好輔警隊伍,既要嚴把入口,又要堅決清理“害羣之馬”。僅2018年,寧夏全區公安機關清理整頓輔警200餘名,進一步敲響了警鐘、純潔了輔警隊伍,密切了警民關係,提升了公安機關形象。

據自治區公安機關督察部門12389舉報投訴平臺反映,近2年投訴輔警的電話明顯下降了,以前平均每天都能接到好幾起反映輔警問題的電話,現在一個月也接不了幾個。

“輔警人員整體素質提高了,公安機關整體形象也會隨之提升。2019年,羣衆對我區公安工作總體滿意度達到了94.82%,連續3年上升。”自治區公安廳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陳少宣說,2016年之後,寧夏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輔警管理制度,爲實現輔警管理法治化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與此同時,寧夏還出臺了職業保障辦法,將輔警的工資、保險、優撫、裝備、培訓、日常管理等職業保障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予以全額保障。基本工資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解決了輔警的後顧之憂。

堅持輔警與民警同功同獎

一系列制度規定的出臺,有力增強了輔警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

今年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寧夏公安機關湧現出了一大批先進典型。網紅輔警“口罩哥”王海龍就是衆多民警輔警“戰‘疫’模範”中的一員。他在吳忠市公安局紅寺堡區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工作,疫情期間被分配到紅寺堡區大河鄉高速檢查站負責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

1月29日至2月23日,王海龍連續26天沒有休息,每天要檢查300餘輛車、步行超3萬步,和戰友在路邊搭建的臨時彩鋼房內輪換休息。由於長時間在室外檢查車輛,王海龍的臉成了黑白分明的“口罩臉”。

像他這樣的輔警還有很多。王永良生前是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的一名輔警,2018年7月在執行抗洪救援任務時爲救被困羣衆,被洪水奪走了生命,年僅50歲。自治區政府將王永良同志評定爲烈士、公安廳追記其個人一等功。

“不能讓輔警流汗、流血又流淚,優秀的輔警,不但要招進來,還要站得穩、幹得久、能出彩,要逐步提升輔警的獲得感、幸福感。”楊東說。2019年以來,寧夏公安機關加大了對民警輔警表彰獎勵力度,堅持輔警與民警同功同獎。自治區公安廳出臺了輔警表彰獎勵辦法,在立功受獎等級、獎金等方面與民警同標準,走在了全國前列。

近3年來,寧夏公安機關給24名輔警記個人二等功,給173名輔警記個人三等功,664名輔警獲嘉獎,評選優秀輔警、先進個人共計632人。僅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間,全區公安機關就給12名輔警記個人三等功,給103名輔警記個人嘉獎,評選優秀輔警、先進個人共計85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7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

輔助人員條例

(2020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職業保障和管理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爲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爲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公安隊伍建設規劃,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服裝、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的原則,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輔警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的招聘、薪酬確定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輔警的烈士評定審覈審查及烈屬撫卹工作;

(四)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與輔警管理服務工作相關的其他部門,依其職責做好相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

第八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覈定全區輔警額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輔警招聘計劃,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參加輔警招聘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年滿18週歲;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資格技能條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應聘人員具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爲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違紀違規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參加輔警招聘的人員,按照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被決定聘用後,公安機關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章 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其行爲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服務、警務保障等非執法崗位工作。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可以協助從事執法崗位的相關工作。

輔警的崗位職責,由自治區公安機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二)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三)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四)忠於職守,文明履職、規範執勤;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十七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覈定全區輔警薪酬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輔警薪酬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輔警工作年限、現實表現和考覈結果等情況,建立輔警層級晉升和薪酬待遇銜接機制。

第十九條 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爲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輔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關待遇,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法享受相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爲烈士,遺屬依法享受相關撫卹待遇。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取得顯著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規範輔警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爲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

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輔警在工作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輔警涉嫌違法違紀投訴舉報制度,依法依規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應當將輔警執行職務的情況納入督察範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使用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輔警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保障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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