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滨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崔国栋等25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国栋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且情节特别严重;聚众造势,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被告人王海波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崔国栋等持械参与带有恶势力性质的寻衅滋事,参与聚众斗殴一方达到10人以上,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国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国栋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国栋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崔国栋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七百万元。

本案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来源: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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