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濱城區法院經開庭審理,依法對崔國棟等25人涉惡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國棟組織、領導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活動,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或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且情節特別嚴重;聚衆造勢,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秩序;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且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作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被告人王海波聚衆鬥毆罪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崔國棟等持械參與帶有惡勢力性質的尋釁滋事,參與聚衆鬥毆一方達到10人以上,從重處罰。在尋釁滋事、聚衆鬥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國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國棟等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崔國棟犯有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綜上,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崔國棟因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七百萬元。

本案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目前本案在上訴期內。

【來源: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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