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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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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赶紧和小编一起来

详细了解一下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3日

小编为大家选取了《条例》中

部分重点内容

我们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垃圾,及时清理废弃的杂物;

(二)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不乱喷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乱划、乱贴乱挂;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

(八)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九)其他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遵循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大方,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三)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控制音量;

(四)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五)举办娱乐、健身、商业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防止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强占座位,不躺卧、踩踏座椅;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鸣笛、穿插、变道、超车,合理使用灯光;调头时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前车;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主动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六)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起积水妨碍他人;

(七)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行、乱穿马路;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不浏览境内外色情、暴力网站,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运营,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清洁,制止车内吸烟;安全开关车门,不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搭乘其他人员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六)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服务管理规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收送服务,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七)旅游经营者不实施虚假宣传、欺诈宰客等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等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环境及周边正常生产生活;

(九)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关爱,互相包容;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

(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建设文明家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建设文明嘎查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街道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三)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

(四)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

(五)其他建设文明嘎查村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进行装修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四)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建设文明社区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三)不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不虐待、遗弃犬只;

(五)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五条在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杜绝浪费;

(二)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新办、厚养薄葬;

(三)适量点餐,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五)培养运动、音乐、阅读等良好的兴趣爱好,不吸烟、不酗酒、不涉赌,不进行迷信、低俗活动;

(六)其他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赈灾、恤病、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街区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公共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店外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地;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公园、广场、健身步道等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八)行政区划、景区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使用正常。

第四十四条机场、车站、地铁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等,配备母婴室、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等,加强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正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踩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的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捕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二)承租人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堵塞他人车库;

(二)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三)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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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人大

编辑:刘曼容

审核:马若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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