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得新处罚落地!徐曙不承认参与造假 钟玉愿承担全部责任

自去年1月起,证监会开始对“白马股”康得新展开立案调查,随后曾多次举行听证会,并两度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间,康得新也两度更换管理层。如今,证监会给出一纸官方结论,康得新及时任董事长钟玉分别被处以60万元和90万元罚款,13万股民和众多债权人踩雷。

9月28日晚间,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002450)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结论与今年6月二次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

较大的变动出现在康得新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张丽雄上。由于“在本案补充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查清全部造假资金流转及循环”,张丽雄的证券市场禁入年限由“终身”减轻为“10年”,罚款也由30万元降低至15万元,而时任康得新董事长钟玉、时任康得新财务总监兼董事王瑜和时任总经理兼董事徐曙则维持终身禁入、终身禁入和10年禁入的处罚决定。

与二次下发的事先告知书相同,康得新被认定三大项违法事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相比去年7月首次下发的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将康得新违法事实由四大点减少至三大点,其中删除了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表述,转而以“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的表述替换。此外,康得新2015年-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由119亿元下降至11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首次披露了部分听证内容,其中,钟玉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而徐曙则申辩称“对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

康得新股票已自2019年7月8日停牌,停牌前收盘价为3.52元/股,总市值约125亿元,而2017年11月22日,康得新股价曾触及历史最高位26.71元/股(前复权),总市值达946亿元。

公司提示风险“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核实对前期财报影响”

证监会的一纸处罚决定,牵动着康得新13万股民、债权人和员工的心,公司未来将何去何从?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通过相关公告、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虛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情况说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监会认定了康得新前文所述的三大违法事实。

证监会指出,这些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钟玉、王瑜、徐曙、张丽雄、肖鹏(注:在钟玉去年2月辞职后担任康得新董事长,已于去年7月辞职)等多名公司时任董监高受到处罚。

其中,证监会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钟玉、王瑜、徐曙、张丽雄、肖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罚款,对其余涉案董监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或5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定,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合计约115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

去年1月,康得新出现首单债券违约,账上拥有122亿存款却无法还债。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指出,钟玉决策并代表康得集团(注:康得新控股股东)与北京银行签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并下达资金划转指令,指挥相关人员将归集的大部分资金作为康得新虚假收入的回款。

与此同时,根据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证监会认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上述四年财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亿元、146.90亿元、177.81亿元、144.68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分别为46.00亿元、61.60亿元、102.88亿元、122.09亿元。

此外,证监会还认定康得新存在“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和“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违法事实,其中,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被“点名”。

对于证监会此次处罚,康得新提示风险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上述提及的规定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对此,深交所于9月28日晚间下发关注函,要求康得新尽快核实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项对公司前期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明确后续的整改措施并披露,并测算虚增的利润总额对2015至2018年净利润的影响,同时明确说明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述问题,康得新需在10月13日前回复并披露。

各方申辩内容曝光:

徐曙不承认参与案涉造假,钟玉愿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另一看点,是证监会公开的各方申辩内容。此前,证监会曾分别于去年7月5日和今年6月24日向康得新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并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和2020年8月3日至8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列举了康得新在最近一次听证会中提出的四点申辩意见:

对此,证监会的主要态度为调查证据已足够充分证明上述造假事实,同时指出,康得新案是系统性财务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外,还有经营层,甚至大量员工参与造假,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康得新创始人、原董事长钟玉和原总经理徐曙也在听证会上提出了申辩意见。

其中,钟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认定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不准确。同时,其承担的主要是领导与决策责任,但无策划与组织行为。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证监会认为,康得新虚增利润金额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制定虚假业绩指标,联系安排配合虚假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及相应资金,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认定其策划、组织并无不当。

徐曙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不分管相关案涉虚假业务,对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同时,认定其“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请求减轻或免除市场禁入。

对此,证监会认为,徐曙时任康得新董事、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营,与财务造假涉及的虚假采购生产环节密不可分。王瑜笔录指认徐曙对于财务造假知情,同时协调其他业务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工作。虽然钟玉笔录称财务造假的事情没有告诉过徐曙,但因钟玉与徐曙的特殊关系,其陈述证明效力较低。最终,证监会并未采纳徐曙的申辩意见。

今年3月,《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其中提及钟玉和徐曙曾于海外注册结婚,而这此前一直未曾在康得新的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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