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高空拋物!

這次判刑了!

傾倒建築垃圾時

未確認樓下是否有人

致使拾荒阿婆被砸中後身亡

日前

梁某和彭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泉州豐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刑

網絡配圖

四樓倒垃圾

樓下拾荒阿婆殞命

去年11月,牟某租下了位於泉州市區的一棟樓,計劃改造成單身公寓出租。該樓下面有一條巷子,巷子一邊被堵死,另一邊留下一座鐵門供人員進入。去年12月份,牟某開始對樓房施工改造,母親鄧某也過來幫忙,負責現場監工。

在施工過程中,牟某僱傭了梁某、彭某負責清理垃圾。在清理二樓和三樓建築垃圾時,鄧某就要求梁某和彭某將建築垃圾,從樓上往下傾倒。鄧某稱,巷子下拉了一條警戒線,平常她會在鐵門位置看守,制止無關人員進出。

去年12月7日早上,梁某和彭某在清理四樓垃圾時,繼續按照鄧某要求,將建築垃圾往樓下傾倒。鄧某在巷子入口看管一會兒後,卻擅自離開看管位置。梁某和彭某在未確認樓下是否有人情況下,用手推車將磚頭等建築垃圾傾倒。期間,76歲的拾荒阿婆冉某,從鐵門進入巷子內尋找垃圾時,兩次被建築垃圾砸中。幾分鐘後,鄧某從樓上看到倒地的阿婆,立即趕到現場,遺憾的是阿婆因傷勢過重死亡。

因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

案發後,警方接到鄧某報警趕到現場調查,牟某、梁某和彭某共同向冉某家屬賠償30萬元,並取得家屬的諒解。

日前,豐澤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梁某和彭某的行爲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案發後,兩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梁某和彭某賠償阿婆家人經濟損失,取得家屬諒解,相對減輕其社會危害性,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梁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

據承辦法官介紹,高空拋物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高空墜物不僅僅要追究民事責任,警方可以視性質以及後果的嚴重程度,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此外,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爲。

本案中,梁某和彭某因未及時確認樓下是否有人,造成冉某死亡,其行爲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兩人主觀上系過失,案發後主動投案並賠償受害家屬經濟損失,故對兩人判處緩刑。

高空拋物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央視《第一時間》欄目

做過一個實驗

那些能“殺人”的物品

看起來也許非常“微不足道”

從10米高墜落的物體

速度在10米每秒以上

速度比百米賽跑冠軍還要快

而這不過相當於三層樓的高度

一顆四釐米的鐵釘

從18樓高空拋下

能插入顱骨

一個易拉罐

從15樓拋下

可砸破頭骨

從25樓拋下

可致人當場死亡

一枚西紅柿從5樓扔下

可擊碎0.5釐米厚的玻璃

一顆麻將、一個雞蛋

一塊西瓜皮

從不同高度墜落

可致人不同程度的傷亡

高空墜物

就像城市上空高懸的利劍

如果不加強事前預防

傷害隨時可能降臨

高空拋物=違法犯罪

最高法:

故意高空拋物

最高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小區高空拋物

要一查到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今年《民法典》將實施,法律上已經明文禁止高空拋物行爲。然而在實際執行中,追查高空拋物的源頭一直是老大難問題。

絕大多數小區物業,只是張貼禁止高空拋物的告示,沒有采取積極防範的措施,只有個別高端小區加裝對空探頭,這讓涉嫌違法的人員逍遙法外。

對小區高空拋物,要一查到底揪出拋物者,並給予嚴懲。

今夏,福州建華溫泉公寓小區由物業出資安裝對空監控探頭,加了這層守護,多年困擾小區的高空拋物行爲得以杜絕。

勿以惡小而爲之,勿以善小而不爲。整治高空拋物需要兩手抓,一方面要增強居民的文明意識,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另一方面,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儘快出臺指導意見和細則,釐清業主、物業的責任,讓街道社區、警方等多部門形成長效的聯動機制,遇事能迅速溯源,及時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發生。

在這裏也要提醒所有人

從自己做起

杜絕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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