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房子对应重点小学的上学名额

为此男方与女方“假结婚”

男方想为儿子谋得入学机会

女方想赚上一笔

没想到,离婚后男方迟迟不迁出户口……

一份不同寻常的协议

杜某女士的房子对应北京市西城区某知名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而男子苑某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他的儿子按政策无法就读该小学。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苑某想了个办法:与杜某假结婚,将儿子的户籍迁入杜某的户籍地,保证儿子能进入重点小学。

杜某和苑某“友好”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1.杜某配合苑某以结婚的方式,将苑某儿子的户口迁入杜某的住所。

2.离婚之前,如果杜某的房子被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款与苑某无关。

3.杜某应当配合苑某进行结婚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手续,以及苑某儿子的入学登记手续。户口迁移完成当日苑某应当付给杜某9万元。

4.苑某儿子入学后,2017年9月15日前,双方应当积极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当日苑某支付杜某1万元。

5.苑某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杜某住所,若没有按时迁出,苑某应当赔偿杜某30万元。

结果,因为苑某没有按时迁出户口,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万万没想到

苑某辩称,两人签订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众利益,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向杜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苑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杜某返还10万元;

3.请求判令杜某支付10万元的利息损失;

4.请求判令杜某承担诉讼费用。

苑某还说,杜某想通过结婚落户增加户籍人口,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到了约定日期,杜某的房子还未拆迁,因此苑某才按照杜某的要求,暂时不迁走户口。

法院:合同无效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苑某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与杜某订立协议,约定二人通过结婚方式将苑某之子的户籍迁入杜某户籍地。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该协议达成的效果,势必会影响该社区其他居民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另外,杜、苑二人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审理中,二人确认进行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仅为达到苑某父子二人户口迁移的目的。因此,杜、苑二人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若法院认可该协议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据此,法院判决杜某和苑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杜、苑两人对于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杜某返还苑某10万元,苑某要求杜某赔偿10万元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这样说

该案的判决书中,这些话值得大家借鉴与思考: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该案中的协议就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当前北京各城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加之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率提升,优质小学的入学难度加大。父母希望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为孩子树立正直、诚信的榜样,不应该在入学问题上弄虚作假。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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