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孙某将自己的证件照上传至校友录,但近期他发现,这张照片出现在了百度搜索中,置顶在了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孙某认为搜索引擎侵犯了其隐私权、个人信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孙某虽未授权对涉案信息进行全网公开,但搜索引擎网站无法预见该信息为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使用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因怠于采取措施行为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校友录”上传头像十年后“百度”搜到

孙某诉称,2018年10月,其在百度网站搜索自己的姓名,发现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其在某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即个人证件照,随即向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但未获任何回复。其认为,证件照及姓名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百度公司表示,其网站只是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涉案照片存储于可正常浏览的第三方网页,百度公司只是实施了正常合法的抓取行为,不构成侵权。孙某的投诉信息与事实不符为由,故公司并无采取措施之义务。

校友录网站运营方搜狐公司表示,早在2012年到2013年间,校友录网站就已对外停止服务和访问,不存在授权任何人和机构使用校友录任何信息的可能。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了搜索结果产生的过程。孙某上传证件照至校友录网站后,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中。虽然普通的网络用户不能通过常规访问方式查找到涉案照片,但通过爬虫技术仍可访问。百度网站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爬取到校友录网站的涉案信息,当用户对其发出相关搜索指令时,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法院:网站怠于处理构成侵权判赔1元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信息已构成个人信息。但本案中,孙某自行将照片上传于社交网站,主动向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用户进行披露,可见,主观上其并无强烈的将该信息作为隐私隐匿的意愿,客观上该信息亦未处于私密状态。因此,涉案信息的属性更接近于在某些场景下支持积极使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并非消极的隐匿而是防止滥用。

用户在校友录网站上传头像,一般系为寻找同学、好友等,在部分熟知人群范围内开展社会交往,而非进行陌生人交友。因此法院认定,孙某仅授权校友录网站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使用和公开涉案信息,但搜索引擎使得涉案信息可被全网不特定用户检索获取,客观导致该信息在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目前并无证据表明,百度公司对涉案信息进行了超越搜索引擎中立服务目的的选取、编辑、推荐,在对海量互联网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时,不应苛求其对所有信息是否侵权进行逐条甄别和主动审查。而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前,难以预见涉案信息是未经授权公开的信息。

但法院指出,在收到孙某的删除通知后,百度公司未给予任何回复,怠于采取措施,导致涉案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构成对孙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经济的商业利用下,已呈现出一定的财产价值属性,遏制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需违法信息利用者付出成本对冲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获益,故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法官表示,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此案既保护了个体权益,亦防止对后续的信息流通、数据利用行为造成过大负担。数据被誉为互联网时代的石油,对其正当的再度利用可能产生难以预见的资源和社会经济价值,此案判决有利于鼓励信息传播与流通、促进公开信息的再度利用,为个人信息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保护,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苏雅通讯员 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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